宋先生自称在购买了卡夫公司生产的卡夫甜橙味速溶固体饮料后,经检测发现该饮料的质量和成分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近日,宋先生将该产品的销售商美廉美超市及生产商卡夫天美食品(天津)有限公司诉至崇文法院,要求美廉美公司退还其货款及额外赔偿款共计1100余元,要求卡夫公司更正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原告宋先生诉称,今年8月,他在美廉美超市购买了7盒卡夫公司生产的卡夫甜橙味速溶固体饮料,共计价款103.6元。随后,经朋友建议,自己对该固体饮料的成分进行了检验,发现该固体饮料中胡萝卜素含量明显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添加量下限,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宋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宋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固体饮料,由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标准,故将该产品的销售商美廉美超市及生产商卡夫公司诉至北京市崇文区法院,要求美廉美公司退还其货款及额外赔偿款共计1100余元,要求卡夫公司更正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通讯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