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8.6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8.7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9 日期标示
9.1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A.保质期….个月
B.保质期至….
C.在….之前食(饮)用
D….之前食(饮)用
9.2 日期的标示为年一月一日,如1996-08-12。
9.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0贮藏方法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
11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
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2.1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12.2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12.3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下方,并与底线相平行。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者的地址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
13特殊标识内容
13.1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产品经辐照”。
13.2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
13.3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显位置标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警示性标识内容”。
附件2功效成分表的标示方式
示例1 功效成分表
每100克(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中:
人参皂苷 500毫克
香菇多糖 40毫克
维生素C i00毫克
示例2 功效成分表
每100克(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中:
人参皂苷 500-1000毫克
香菇多糖 30-40毫克
维生素C ≥100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