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老化 当年问题商品可打折卖 现在不行了
近年来,随着各地严把商品的市场准入关,如粮油、肉蛋等食品在取得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后,还必须在商品包装上张贴QS质量安全标志,才能进入市场进行销售。然而,《消条》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计量、安全、卫生等要求。产品所达到的质量等级标准,生产厂家应在商品和包装显著部位如实标出相应等级字样;产品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作削价处理的,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国家没有明确质量标准的新开发产品,销售时应注明“试制品”字样;提供服务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应降低等级,减少收费。“当初对那些产品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作削价处理销售,可能与当时许多商品的质量标准缺失有关。”成都市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综合协调发展,现在上市的商品基本都有商品质量的标准,如果经过检测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肯定是不合格产品,“就像质监、工商部门经常发布的商品质量抽检报告一样,当时很难想象。”同样,当年的“试制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今天的所有商品在“试制”期间是不会上市销售的,只有经过检测合格、达到相关标准后才能进入流通领域销售。“因此,这样的条例现在看来已经过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条款缺失 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消条》不认
练红建说,在10多年前,个人购房、购汽车等大宗消费非常罕见,“因此当时制定条例时根本不可能考虑这些新的消费问题。”不仅是成都的《消条》,即便是国家的《消法》也没有明确界定,以至后来发生的汽车消费纠纷、房产消费纠纷、医疗纠纷、教育纠纷等新的消费问题,被很多经营单位和学术界质疑,这些新的消费问题是否属于消费纠纷,是否适用于《消法》?
练红建举例,2004年12月15日,消费者朱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回一辆价值41800元的小轿车。后来发现这辆车曾在2004年9月28日卖给过一个叫张某的人。2005年8月11日,朱某找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赔。该公司承认该汽车被他人驾驶过2000公里,并答应赔偿朱某2000元钱。朱某没有接受这一赔偿,而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收回这辆车,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一审法院以“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适用《消法》”为由驳回起诉。朱某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院。然而,让朱某失望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中,依然维持原判,朱某再次败诉。
曾在武侯区消费者协会工作多年的龙先生表示,当年的条例比较保守,现在的事物更新发展速度很快,因此条例与现实脱节是正常的。他介绍,曾经有网民投诉,称自己的网上虚拟财产被盗,将网络服务商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第一次接触这样的投诉,法律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界定,当时就很为难。”龙说,这些网民反映,自己在游戏中花很大代价获得的武器装备被人盗走,并通过高价交易转让,对自己造成损失,而《消法》、《消条》都无能为力。他称,仅四川加入网络游戏的网民就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此类消费维权人多面广。如果在今后的修订中没有前瞻性,不切合现实的消费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消条》即便重新修订,今后同样会面临短期效果的后患。
早报记者李正勇实习生严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