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扬州市工商局在“工商为民办实事,食品整治保健康”专项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曝光了一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典型食品安全案件。
(一)销售假冒“茅台系列特供酒”案
宝应工商局根据知情人员举报,对宝应县南城根路某商贸经营部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当事人王某销售的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特供酒”、“国家机关后勤采购特供酒”字样的“企徽”茅台酒共计853瓶,仅现场查获的物品货值就为30.312万元。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授权鉴定单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假冒。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大,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工商部门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反馈信息作消费提醒如下:当前权利人并未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特供酒”字样的“企徽”茅台酒推向市场销售,广大消费者谨防假冒。
(二)经销商举报采购假冒“双沟珍宝坊”白酒案
9月1日,扬州市区某酒品经销商主动向扬州工商局举报,反映其所批发购进的“双沟珍宝坊(君坊)”酒为假冒白酒。经扬州市工商局调查,该经销商以74元/瓶的价格共购进涉嫌侵权白酒695瓶,购进总价款为51430元,批号为20090601170206、2009031170206,源头在江苏宿迁。上述白酒经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双沟”、“双沟珍宝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
该案目前也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发现查处及时,该批次假冒白酒未流入扬州市区市场。
(三)生产侵权“食为天”面粉案
邗江工商局接到权利人杭州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投诉,对辖区内某面粉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面粉包装袋上标注了“食为天”字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字体不同,字义相同,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查获标注“食为天”字样的专用粉43吨、超级中筋粉26吨、特制一等粉99吨、特制一等粉包装袋16000只、超级中筋粉包装袋11200只,涉案金额328705元。邗江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忽视了自主创立品牌意识,尽管主观故意不明显,但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建议广大企业经营主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对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尊重、培育与维护。
(四)制售系列冒牌假酒案
7月10日下午,宝应工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立即抽调27名执法人员,对宝应经济开发区七里村万西组某村民住所按昼夜分班蹲点、布控,最终一举查获当事人姜某伙同他人制售假冒多种名牌白酒案件。办案人员对姜某在七里村租赁的共4家居民仓库内实施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标有“龄龄”、“五琼浆”、“古井”、“老八大”、“洋河”等商标的十二种白酒,共计862箱,4264瓶,现场还发现各类名酒瓶盖10捆、包装物20件。后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逐一鉴定,现场查获的各类“名酒”分别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白酒均系假冒侵权。
鉴于该案系在扬州境内发现的涉及侵权品牌较多的制假大案,目前已被扬州工商局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