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是我人生的枷锁”
乙肝病毒存在于患者的血液及各种体液里。日常生活中,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而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
在我国,“乙肝歧视”现象时有发生。2003年4月,浙江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落选公务员,持刀将人事局干部刺死;2004年,乙肝病毒携带者张先著被安徽芜湖人事局拒绝录用公务员,愤而起诉,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2006年,乌鲁木齐市19名携带乙肝病毒的中学生被遣返原生源地。
一位署名“无同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网上发文说,自从被查出乙肝,这两个字就成了她人生中的枷锁——高考报志愿时,放弃了自己喜欢的医学和教育;大学时偷偷吃药,梦见被同学们发现而伤心地哭醒;毕业了,不敢去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聘;体检时,偷偷找人抽血代检;对恋爱有莫名的恐惧,已不奢望找男朋友。
因乙肝造成的不便已渗透到学习、求职、婚恋、社交等各个方面,每10个中国人当中,就有一个人面临被社会边缘化的窘境。从某种程度上说,乙肝问题不只是医学问题,也是社会学和法学问题。
向“翡翠丝带”敞开大门
造成“乙肝歧视”的原因,主要是过去对于乙肝信息的传播不够科学;另一方面,乙肝的公益宣传也很少,与艾滋病的公益宣传曝光率相比显得薄弱,大众对于乙肝的治疗、预防以及代表乙肝的“翡翠丝带”,几乎没有认识。这些客观社会环境,是导致大家由于担心被传染,而不愿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常社交的主因。
现在,无论是医学扫盲,还是政府的引导,都在不同程度上纾解着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便有“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2007年7月,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特别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虽没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字眼,但在第30条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换句话说就是,食品餐饮业向1.3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了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