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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政策尚需明确

时间:2009/9/4 15:31:06 来源:慧聪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前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国税发〔2000〕84号文同时明确,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这一政策对烟草企业也同样有效)。国税发〔2001〕89号文则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所以,一直以来,烟草、粮食类白酒企业均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将其广告性支出按业务宣传费支出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策。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未重申国税发〔2000〕84号文“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也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和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如果国税发〔2000〕84号文所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仍然执行,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这一政策也应当有效。

    综合这些观点,笔者认为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粮食白酒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税前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由于税法未进行肯定或者否定,造成有的地方执行不得扣除政策,如笔者通过网上搜索发现,在河北省廊坊地税2009年7月2日发布的《12366热点问题(三十六)》中,仍答复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有的地方则采取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政策,产生征纳双方矛盾。笔者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早日对粮食类白酒广告费能否税前扣除政策重新进行明确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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