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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不是食品安全的原罪

时间:2009/8/12 14:42:46 来源:东北新闻网

    自此三鹿奶粉事件后,公众对于食品安全和明星代言食品颇有微词。不过从今天起,中国的消费者将难在广告中看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推荐的食品,同时,明星为食品广告代言,一旦“吃”出问题,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受罚。

    所谓拿人钱财,替人说话。明星代言实际拿的是消费者的钱。不过是由商家预支。所以明星如果参与假冒伪劣商品的宣传,等同与街头卖假者的托。出台这样的法规目的是规范广告宣传。特别对那些明知那些食品药品是不合格的还要代言的明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然这些明星高额代言费一入袋子,啥事不用负责,只会使得食品代言越来越乱。要让他们知道法律的厉害,以后也就不敢乱来了。

    事实上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切都为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然而,明星代言不是导致食品不安全的原罪。换而言之,即使是明星都不代言了,也未必就能避免出现不合格乃至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产品。明星代言只是是表明现象,真正该受罚的还要那些相关职能部门!只有相关职能部门才真正知道食品是否合格呀。特别是那些播放了该广告的电视台,起码也应该负连带责任。要知道,一些地方媒体的广告甚至已经沦落成唯利是图的收钱工具。不是吗?前不久曝光的张家界某电视台的性药广告竟然用“性工作者”“现身说法”,大谈买春客们服药后效果如何之好,言辞极端露骨粗俗。这种几乎连老百姓都知道是些骗人的东西,却还在声嘶力竭播放的电视购物广告,难道现在电视台发布者不知道吗?这些广告发布的审查机关在干什么?要说他们没有责任实在让人难以接受。鉴于此,对于食品代言不能仅限于对明星的制约,还应该彻底整顿电视广告,才会让公众觉得食品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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