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靖 实习生 张丽/报道
本网讯 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假药、劣药,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不同伤害的,不仅要处以高额罚金,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昨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会议,学习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证医院的医药来源正规渠道,切断销售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渠道,《解释》中说,“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下列5种(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提供广告等宣传的)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这条解释对共犯给予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重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