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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把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时间:2009/7/3 9:22:52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加强出口农产品(11.27,0.00,0.00%)监管、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使企业承担“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管”落到实处,山西检验检疫局结合当地实际,创新监管方式,实施检政合作分段监管——

  耿 毅 赵宇晨

  山西运城地区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的企业,一改以往直接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的做法。

  6月10日,山西平陆县黄河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首先向平陆县果业局递交了出品苹果基地备案申请。平陆县果业局接到该公司的申请后,对其地点、面积及品种等进行严格核定,同时对申请基地的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近日,平陆县果业局向侯马检验检疫局和运城市果业局推荐该公司的基地为出口备案基地。

  这是当地企业按照新程序提出的基地备案申请。

  侯马检验检疫局与运城市果业局经充分协商,两家联合向运城市各县果业局(农业局)和有关出口企业下发了《关于出口水果及其产品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创新了对出口水果及其产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分段负责,共同管理的新机制,标志着检验检疫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加强合作,共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新阶段,开启了检、政共同监管出口农产品,确保质量安全的新模式。

  近年来,山西南部的运城市坚持科技调产,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果、畜、菜、粮、棉五大主导产业。芦笋种植面积20万亩,苹果种植面积就达248万亩,成为全国优质苹果基地之一。运城地区涉及速冻芦笋、青红椒、萝卜等蔬菜基地备案30块近3.6万亩,目前在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出口新鲜苹果企业4家,出口浓缩苹果汁加工企业10家,总加工原料能力近150万吨,年增加农民收益近20亿元人民币。去年该地区出口农产品货值1.6亿元。

  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而生产基地管理则是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为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的有关规定,创新基地监管模式,帮助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有效应对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山西检验检疫局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2008年,山西检验检疫局结合当地实际与山西省农业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快建立质量安全区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发展合作协议》,三方的密切合作为加强源头管理,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之际,山西检验检疫局进一步深化这一合作机制,丰富合作内容,创新合作形式,侯马检验检疫局率先在出口农产品集中地区运城市,与地方政府以联合下发文件的形式,形成检、政共同加强出口农产品基地管理的新机制。

  按照新的监管机制,企业建立基地管理体系后首先向县级果业局(农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果业局帮助企业确定基地地点和面积并对备案种植基地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进行统一指导并保持记录,在确认基地达到备案要求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推荐证明。

  出口企业在县级果业局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侯马检验检疫局、运城市果业局组成联合考核组,对水果种植基地进行现场预考核。果汁原料基地经考核合格在侯马检验检疫局、运城市果业局备案。新鲜水果种植基地经预考核合格,侯马检验检疫局向山西检验检疫局推荐,由山西检验检疫局进行考核。

  目前,这一做法正在山西检验检疫局积极实施中,通过不断完善改进还将陆续在出口蔬菜类产品、食用菌类产品等业务方面进行推广。

  山西检验检疫局实施的这一出口农产品监管新机制,充分利用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强大的层级管理网络和农业安全技术保障资源,实现由单一检验检疫部门执法备案把关,跃升为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在政府工作的位置。从而使《食品安全法》要求的企业“承担社会负责”,政府“统一负责”,“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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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二款要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中国国门时报》耿 毅 赵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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