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可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为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需要的。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各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着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利于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属于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内容之一。而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显然属于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必要保障。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若不规范、不统一,就很有可能出现公布的信息不科学、不准确,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恐慌。因此,建立食品安全统一公布制度,可以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得到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
专家指出,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科技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必将大大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开展食品安全评估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由末端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由经验主导向科学主导转变,由感性决策向理性决策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做好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也就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食品安全的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