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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将享后悔权? 对施恩三聚氰胺不能只后悔

时间:2009/6/10 13:05:39 来源:蓝筹财经

 施恩奶粉三聚氰胺超标 消费者不能仅靠消费者后悔权

  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介绍消法修改大方向和趋势时提到,为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和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要建立后悔权制度。后悔权是知情权的一个延伸。况且,由于对商品的性能等方面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后悔权也更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近日媒体报,施恩奶粉三聚氰胺严重超标,以致儿童出现肾结石。在气愤施恩心痛患儿时,消法或将出台的消费者后悔权不禁给人安慰,但此时不仅仅是后悔,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更多权益。

  消法大改 消费者后悔权或出世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表示,“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也认为,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

  “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刘俊海认为,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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