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消费者自掏腰包送检施恩奶粉超标100倍
北京一消费者自掏腰包送检4批次施恩品牌婴儿奶粉,结果发现三聚氰胺含量超标,最高超值100倍。
坚称“将维权到底,为孩子讨个说法,并要企业负责任”的消费者郭利,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他今年3月份一共送检了4个批次的施恩产品,其中一批次为2008年3月17日生产的,一批次为2008年3月20日左右生产的,还有一批次奶粉产品是去年7、8月份生产的,另有一批次为施恩被国家曝光的问题批次产品,这些产品均是他在去年10月份于北京物美、家乐福购买或赠送的。
郭利将上述产品送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后,结果显示,均含有三聚氰胺,其中2008年3月17日生产的“施恩牌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达到132.9mg/kg,超过国家规定的1mg/kg限量值100多倍。
郭利告诉记者,他的孩子在2006年9月—2008年9月食用“施恩婴幼儿配方奶粉”,到北京的几所医院检查,发现两岁多的小孩“双肾有强回声,点状结石”。去年他曾联系过施恩公司北京办事处,但该办事处称,他所买和吃的奶粉非被曝光、召回的问题奶粉,“奶粉没有问题。”
今年3、4月份,施恩公司看到检测结果之后,向他提出按新食品法规定,“买一赔十”的原则来赔款,但郭利不同意。他认为,孩子看病、日常营养补给、精神伤害、送检等等花费的成本很大,提出索赔50多万元。
律师观点
消费者可接受召回亦可维权索取更多利益
消费者不向企业上缴企业“召回”的产品,而将之作为维权证据,此种做法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可行?
对于郭利的做法,法律界人士认为无可厚非,“消费者有权利这么做”。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消委会律师顾问之一周群律师称,该消费者的维权没有错,他有他的合理性。产品有缺陷,而企业又没有告知消费者缺陷产品引发的后果,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可以起诉企业。至于消费者索赔5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该律师认为,目前中国法律对“精神赔偿”没有标准,所以消费者“索赔50万元”并不能判定是“狮子开大口”。
公盟研究院(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律师志愿团)个案助理林峥认为,消费者可以接受厂家的召回,也可以不选择接受召回而维权索取更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