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写进了当年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次年,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进入人们视线;14年后的6月1日,“问题食品假一赔十”写进《食品安全法》并付诸执行又激发了新一轮“买假”热情,很多职业打假人甚至普通消费者,都希望新法在提升食品安全的同时,一旦自己发现了问题食品,能够多买多赔。(6月2日 中新网)
显然,《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条款,为消费者维权筑起了一道法律屏障,其法治和现实意义显而易见。而由此在消费者中激发的“买假”热情,愚为非但不应大惊小怪,且有双赢的效果。
并不反对说,部分消费者的“买假”热情是基于高额的“十倍赔偿”的诱惑。“买到50块钱的过期牛肉,就可以得到500块钱的赔偿,太可观了”,因而他们希望自己能够“买”到劣质食品以便索赔。
从表面看,这种索赔过于利益化,却恰是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的一种有效形式。对普通消费者而言,纯粹的“打假”是职能部门的工作,能够从“打假”中给自己带来现实利益,这就是热情所在。脱离了这一点,消费者只会对伪劣产品心存麻木。事实说明,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激发更多消费者的“打假”热情,就能使监管链条更牢固、监管视野更宽阔、监管力度更到位。
另外,站在商家的角度看,消费者“买假”热情的高涨,一方面迫使商家遵纪守法,不卖假货、不赚昧心钱、不搞欺诈行为,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真正将“顾客就是上商”转化为实际行动,从而塑造良好的经营形象。另一方面,消费者希望多买多赔,其实给商家带来的就是多卖多赚。只要货真价实,无论消费者如何“买假”,商家都是最大的获利者。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筑起食品安全“防火墙”,单靠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管往往“力不从心”,只有广大消费者积极、主动地行动起来,形成群防群治之势,假冒伪劣食品才能成“过街老鼠”。而且,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越多,越能促使商家合法经营,这正是《食品安全法》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