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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热点系列问题的解答(2)

时间:2009/6/1 11:14:05 来源:求是

  问题之四: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是实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多环节由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段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在分阶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依法承担责任方面,都作了非常重要的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和领导责任问责制。

  问题之五:如何理解和履行食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

  答: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相关利益方,如消费者、员工、社会与环境的社会责任。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索票索证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问题之六:现在有些食品中添加了太多的东西,食品安全法如何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答: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作了严格规定。一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并制定食品添加剂目录。三是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四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五是凡要在食品中添加新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必须先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安全性评估审查证明这种添加是必要的和安全的并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也作出了规范。

  问题之七:为什么要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保健食品作出专门规定?

  答: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十分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者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照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还有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保健食品,造成市场混乱。因此,食品安全法有必要对保健食品作出专门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题之八:群众反映社会名人在食品广告中代言存在很大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法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特别是有些社会名人作食品广告的形象代言人,利用他们的影响力与群众的信任度,增加广告效应。然而一旦推荐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就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两项新的规定。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之九:为什么食品安全法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答: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担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为了切实保障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即违法企业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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