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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提示:“隔离”中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09/5/12 9:34:06 来源:检察日报

  卫生部消息称,我国内地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被确诊,日前该患者已接受隔离治疗,与患者同航班的密切接触者涉及21个省份,目前已大部分找到并已在当地实施隔离。一时间,“隔离”一词开始敏感起来,有人甚至把“隔离”和“监禁”联系在一起。对此,记者就疫情期间被隔离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对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主任郑雪倩进行了专访。

  实行隔离需要报批

  检察日报:在我国内地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是否意味着甲型H1N1流感已经上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警戒高度?

  郑雪倩:是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是以传染病案例的数量多少定义,一例足可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法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甲型H1N1流感属于这个范畴之内。此外,其暴发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在世界范围内流行,足可定性为世界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检察日报:对传染病病例,相关部门如何依法采取隔离措施?

  郑雪倩: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的类型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这次甲型H1N1流感已经被卫生部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鉴于其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是甲类预防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配合隔离是公民义务

  检察日报:公众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郑雪倩:面对传染病,公民更多的是履行义务,因为这涉及公共利益,一旦疏忽漏报、瞒报、知情不报就有可能造成传染病大面积传播。对此,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检察日报:疑似患者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在实施隔离过程中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郑雪倩:他们的权利是被隔离后要获得有效的治疗、检查和观察。

  同时被隔离人有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检查和观察的义务。此外,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应该享有相应的生活保障,如饮食、洗澡等生活需要,相关部门还要保证隔离期间被隔离人与外界联络通讯自由权。

  检察日报:有人认为在没有患病症状的情况下被隔离,是对人身权利的一种侵犯,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郑雪倩:表面上看,被隔离是对人身自由的—种限制,但是这种措施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益,不仅短时间内能排除自己被传染的可能,而且—旦被确诊就能得到及时救治,不至于传染给他人。对此,传染病防治法也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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