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四:建议立法增加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在破产程序中的绝对优先获赔制度
南方周末:法院现在告诉已提起诉讼的受害者家属,即使打赢了官司,因为三鹿已经破产,根据破产法,像受害者这样的一般债权人,可能赔偿不一定能拿到。破产法的规定是不是合理,法院能否优先考虑保护受害者的人身伤害索赔权?
吴景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虽已生效,但我国真正法律意义上破产很少,绝大多数都是政策操作下破产,这是客观事实。三鹿奶粉事件,是否必须破产才能解决问题,不见得。关于产品侵权责任受害者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能否优先于职工债权,现有制度未规定。
但此客观事实提出一个新课题,作为弱势的受害者,如果赔偿完全放在一个普通债权里走破产程序,最后获赔率可能是零。我们曾做过调查,最后在破产分配时普通债权只得到可怜的3%。所以企业破产法在本案中对受害消费者的保护极为有限,甚至没有任何保护。
刘俊海:应通过个案开启一个让受害者优先受偿的司法判例。
周泽:侵害人身权产生的债,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这样可能会更有利于保护人身权。
浦志强:劳动债权和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可能导致受害者权利落空,但将后者无限“优先”,并不等于维护公共利益。三鹿事件肇因众多,社会问题善后有赖于社会参与和公共投入,但把社会责任转嫁到破产债权人身上,将可能损害交易安全和信赖。
吴景明:我不太同意,这和银行不一样,银行跟企业之间贷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应承担交易风险;但消费者的消费不具有任何营利性,没有义务承担消费导致的伤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