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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及创新研究

时间:2009/3/31 11:54:32 来源:中财网
  内容提要:四川省内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多样,不同组织形式既有不同的效率特征,也存在不同的问题和缺陷。研究四川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及创新,对于指导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如下:
  1、对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有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指出,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变迁过程就是农业经济主体相互协调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2、运用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了农业生产的交易特点和契约特点,比较分析了"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返租倒包"及"六方合作+保险"等产业组织的演进规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组织中的核心组织节点,本文重点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和运行机制,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运行的条件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3、根据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演变特点,本文提出了以下建议:农业产业化组织建设的重点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主要措施一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农业人才的培训体系。二是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组织的运行监管,建立有利于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市场竞争力的市场环境。三是建立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完善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引言
  世界农业经济发展经验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之路。四川是全国较早开始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的省份之一。农业产业化经营萌芽于上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长足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呈现出旺盛的发展势头,到2007年底,已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含专业大户)17.1万个,比1997年增长7.1倍;共带动农户1037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53%,所带农户年人均增收比一般农户高2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1590个,直接带动农户66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3.6%。全省各类龙头企业总数已达5723家,规模以上龙头企业2364家。全省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347.6亿元,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329家。农业产业组织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农业产业组织有其运行的客观规律,农业龙头公司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并不是扮演着扶贫者或慈善者的身份,而是为了追逐资本利润,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也是追求财富的增加而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掌握农业产业化组织的运行规律,有助于准确把握支农政策,有助于推进"三农"工作,这也是本论文的研究目的。
  二、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模式比较分析
  农业产业化组织,是指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利益为纽带结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体化经济共同体,其特点为各参与主体之间结成正式契约关系,是引导小农户与大市场接轨,将分散的农户经营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
  (一)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演变
  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农业产业化组织经历了"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1]、"合作组织+农户","专业市场+农户"、"反租倒包"等形式演变。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效益是影响农业产业化组织演变的关键因素,让广大农民真正地组织起来,采取同时保障公司与农民利益的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组织保持稳定的参与条件。
  1、公司+农户":组织的运作及其缺陷
  "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是在农业产业化初期常见的一种组织模式。这种组织安排的特点是:农户分工生产农产品,龙头公司专事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龙头公司还有可能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和产中的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农业技术服务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契约界定。
  "公司+农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间的矛盾。该模式降低了龙头企业原材料来源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原材料采购的市场交易成本;对于农户,则稳定了收益。
  然而,这种组织形式是通过契约的约束来协调生产的,经济主体的自利性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会引发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弃约而从市场上进行收购。
  2、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的运作及其缺陷
  "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安排的特点是:农户分工生产农产品,龙头公司分工加工和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农用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服务,也为龙头公司提供收购或初加工等服务。公司与合作社签订契约,而不再与分散的农户订立契约。
  "公司+合作社+农户"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和稳定了公司与农户的效益。首先,合作社能够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其次,合作社介入后,龙头公司只需和合作社签订合同,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交易成本。第三,企业―合作社―农户间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还有利于专用原料品种的开发,引导原料生产逐步向专业化、基地化方向发展,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
  "公司+合作社+农户"在稳定契约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优势,然而,它们仍然存在着一些信息和履约方面的制度缺陷。从龙头公司角度看,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龙头公司存在着强烈的压级压价动机。这实际上从另一个方面限定了组织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农副产品市场看好、市场价格不低于合同价格时,这种组织的合作才能获得成功。从合作社角度看,合作社作为新型法人主体,其本身拥有的资产数量却极其有限,加之合作社成员进退社自由,这使得合作社资产数量很不稳定。当合作社一方违约和毁约时,龙头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诉,合作社因没有资产而无法承担法律义务,合同履行仍存有隐患。
  3、"反租倒包"模式:组织特点及缺陷
  "反租倒包"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一体化程度更高的组织形式,契约也最稳定,是在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的前提下,村集体征得农民同意,把已经承包给农民的土地重新租回来,并向农民支付租金,再把集中后的土地承包给经济主体经营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实行土地反租倒包,可以使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中形成规模化开发经营。在这种模式下,龙头公司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上农民可以获得两部分收入,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二是劳动的工资。通过这种形式的契约,龙头公司可以直接支配和配置农户的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并在统一的指挥和监督下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因此,在现有的土地制度环境下,在对产品质量要求高并且产品质量很难测量或监测成本很高、以及农产品价格波动性很高的行业中,"反租倒包"优于"公司+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两种分包形式的组织模式。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在农村尚未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前,土地始终是农民生活的最终保障。实施要素契约,让农民转让土地的使用权,相当于转让了保障的权利。在"反租倒包"模式中,由于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采用先进农业耕作技术,因此并不是每一位农民都能成为龙头公司的雇佣农民,并且农民所获得的土地租金很少,农民的生活保障存在问题,同时,土地在地理位置上的分散分布,也决定了监督农户劳动的信息也是分散的,难以像工业化生产那样进行集中,通过外在力量对农民的努力程度进行监督的成本比较高昂。因此,在当前阶段有一定的应用局限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自己的组织
  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核心的组织节点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频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快速发展,截止2008年8月底,四川省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至16181个,比上年增加420个;成员300多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5.2%;带动农户92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6.5%,发展势头良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主要有能人大户领办型、龙头企业领办型、基层组织主导型、政府部门领办型、多元合作创办型等形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按照合作社法则建立起来的,以社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组织代表社员对外与市场发生交易,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形成内部交易市场的准一体化中间组织。农民专业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合作社的利益最大化;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合作社运作存在的问题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机制还不完善,懂经营、财务的人员缺乏,小规模社员不具备基本的民主参与能力,参与市场竞争的经验缺乏,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搭便车现象突出,核心成员参与性较高,一般小农户参与性不强;第二,公司或大户有过度主导的趋势,导致农民合作组织在制度设置上有倾斜,加之小规模社员民主参与积极性差,存在侵占农民利益的隐患;第三,农民合作社在组建过程中,政府行为色彩较浓,农民合作组织更多地反映出政府需求,而非农民需求;第四,合作社的规模普遍偏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是弱。第五,对于公司领办的合作社组织,由于公司是以获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利益取向非常明确,那就是为公司建立稳固的、有保障的原料基地。在合作社中公司有过度主导发言权,完全把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公司手中,而农民只是被动地加入进来为其提供原料,这样的合作组织就可能演变成公司以一种新的合作方式赚取最大利益的组织手段。
  三、政策建议
  农业产业化组织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农业产业化组织建设的重点在于培育新时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动态、存在问题与创新经验,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才刚开始起步,存在认识上的不足,需要加大培训力度。目前的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方式单一,培训对象主要是针对农民,事实上,培训方式不应该只是广发宣传手册,培训对象也不只能局限于农民。
  一是要面对地方政府领导。解决为什么发展合作社的认识问题主要是面向地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开展培训,培训什么是合作社、为什么要推进合作事业发展的认识问题,同时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
  二是对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进行专门的合作社培训辅导,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通过系统培训,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条例的各项规定,把握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是面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普法宣传与教育,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运作知识培训,为合作社的发展扫除各种思想障碍。
  四是实施农村人才工程,解决农村经营、技术人才的短缺问题。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农业协会的骨干力量、农产品经纪人、农民种养能手、经营及财务管理等人才,与职业教育机构建立定点培训机制。
  (二)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组织的运行监管,建立有利于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市场竞争力的市场环境。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与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参与者,政府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税收政策优惠以及信贷政策优惠等政策环节,有效监管农业产业化组织的运行。
  一是要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规律,坚决防止少数地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为政绩考核指标,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少数地方擅自简化注册社员规模的做法,工商部门除了从注册程序上保证对合作社的核准、监督外,应当逐步与其他部门配合,强化对创办人的实质性审核。特别是对发起人是当地有市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或社会团体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工商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负责合作社事业的政府部门合作,进行必要的材料审核。
  二是对于大型龙头企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加限制和监管,防范它们通过戴上专业合作社的"红帽子",控制农民的原料或产品市场,取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可以借鉴有些地方的作法,如工商局在合作社注册前,请农业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并规定龙头企业不得作为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以保证农户在合作社中有充分的决策权,实现有效的民主治理。鼓励龙头企业以平等法人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贸易合作,防止龙头公司侵占农户利益。
  三是政府主管部门要对国家的支农政策、支农资金、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并印发给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如农业、税务等部门,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在对农业产业化各种组织实施各种税收、信贷、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中,政府应通过公平交易的落实情况及实际带动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情况来决定是否有资格获得各种优惠。
  四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监督。适时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第三方运行监督机制,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的分红不到位、运行的民主机制没有落实到位,防止骨干社员侵占全体社员共同利益行为。
  (三)建立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完善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规模小,资本金不足。应积极探索推行股份制合作社,多渠道筹集合作社运行资金。农村金融不仅要尽量满足农户家庭经营、农业企业对金融信贷的需要,也要关注种养大户和合作组织的金融需求。通过财政、担保公司建立针对种养大户、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种抵押贷款担保组织和基金,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二是构建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建立农业风险防范基金,构成内部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财政补贴、农民自愿"的原则,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产品保险险种,分担农业生产风险。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并逐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逐年滚动积累;督促政策性农业承保公司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化解农业巨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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