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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力:保障食品安全更需“损一赔十”

时间:2009/2/25 9:38:44 来源:和讯网

  食品安全法在规定食品违法者民事赔偿责任时,还是保持了适度谦抑。具体来说,就是“假一赔十”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而不是消费者受害的全部。

  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加快了相关立法的进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近日透露,《食品安全法》有望于月底出台,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进入这部法律。


  在我看来,“损一罚十”进入这部法律并不值得过分关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将“损一赔十”写入这部法律,才是最值得呼吁和期待的。

  或许有人会问,“损一罚十”与“损一赔十”能有多大区别?不都是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最终都由违法者埋单!其实则不然。两者大不同,不仅受益者或救济对象不同,而且因此产生的实际法律效果也会有很大差别。

  “损一罚十”在我国法律中并不新鲜,许多市场管理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罚则”。它是指相关执法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者的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表现,体现了一种国家惩罚,“罚十”的收入上缴国库,成为国家的罚没收入。

  而“损一赔十”从性质上看,则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对食品违法者所实施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赔十”的款项是直接进入消费者腰包的。目前出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相关原则只能称为“假一赔十”,而不是“损一赔十”。

  按照我国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消费者受到伤害,往往只能获得“损一赔一”的“填空性赔偿”,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规定。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缺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因为单个消费者所涉及的违法产品金额一般比较小,“损一赔一”的赔偿原则让他们维权后得不偿失,因此多数人选择退换货,甚至“吃哑巴亏”了事。这也是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由小变大,后果极其严重后才被监管部门发现的重要原因。

  如果法律规定“损一赔十”,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它能够让消费者实际得到与违法者作斗争的经济实惠,它对消费者的激励作用是可想而知的。请回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规定实施后所带来的打假职业化热潮,我们就能准确地预测“损一赔十”原则将给社会带来的巨大震动。

  近年来,全社会一致呼吁国家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惩罚性赔偿,认为只有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让违法生产经营者“倾家荡产”,才能有效遏止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势头。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的“假一赔十”条款贯彻了加大对食品违法者惩罚性赔偿力度的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讲,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赔十”原则在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作用,是这部即将出台的新法一大亮点。

  但也应当看到,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食品违法者民事赔偿责任时,还是保持了适度谦抑,体现了一定的宽容。具体来说,就是“假一赔十”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而不是消费者受害的全部。而且仅涉及食品经营者而不是对全部的商品经营者。当然这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的结果。不过,这也说明中国的相关法律还有进一步发展的余地,还有加大违法者赔偿力度的空间。

 


相关搜索: 食品安全 损一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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