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接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通知,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芦荟产品;正常人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库拉索芦荟凝胶肉。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