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四川芊村道食品公司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这家民营企业为维护自己独占专利知识产权,将仿冒自己的方便食品包装和外观设计的一家日商上海公司告上法庭。
“面来了”和“饭来了”包装惹风波
“面来了”和“饭来了”,日本大塚集团上海大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这两大系列品牌的方便食品,去年进入中国很多城市的超市中销售,由于包装新颖,以川味为主,开食方便,很受消费者青睐。
谁知春节刚过,上海大冢公司的这种方便食品的独特包装和外观设计,被位于成都的芊村道公司指控非法使用并被告上法庭。芊村道向法院诉称,被告在这一系列的方便食品包装式样和方法上,使用了自己对一种已获得国家授权专利的独占使用权。经销大冢公司食品的日资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也被连带告上法庭。
侵权造成专利使用人直接经济损失
芊村道诉称,2007年4月23日,专利权人王恭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 “一种泡食食品的包装盒”的实用新型专利,以及芋村道方便饭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同年5月,王恭林将上述专利的独占使用权授予了四川芋村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2日和6月25日,两项专利分别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芊村道说,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公司所有四川风味的方便面、饭食品均使用这种独特包装,市场销路逐步走好。正当公司准备在去年3月成都举办的全国糖酒交易会上大力推出这种全新包装的产品时,却发现被告早已在年初未经专利权人或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大冢“面来了”和“饭来了”等系列方便面、饭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完全一致的包装方式,外观设计也与原告产品完全类似。四川芊村道由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专利权先用权原则并不适用该案
对于王恭林的这一食品包装实用新型专利,正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的日期是在上海大冢使用之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陶红律师认为,根据芊村道公司起诉书叙述的事实看,专利权法规定的先用权原则,对于该案例的实际状况不适用。
专利权的先用权原则,是指非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的申请获得授权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据该案原告提出的诉状和证据看,王恭林的“一种泡食食品的包装盒”实用新型专利,早在上海大冢食品公司“饭”和“面”“来了”之前的2007年4月23日,就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保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