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建县丁先生承包下了该县生米茶叶总厂。然而,由于南昌枢纽西环线铁路施工从生米茶叶总厂贯穿而过,该厂茶山上空时常粉尘弥漫,茶树枝叶上被蒙上厚厚一层粉尘,有些甚至因光合作用受阻至今未发芽,就连成品茶叶也因粉尘过多而遭遇茶商退货。
与中铁二十四局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准备走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这条路注定会很艰难。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饶辉称,目前环境标准仍是法院审理案件最直接的依据,但国家没有灰尘浓度限值标准,该站也从未做过灰尘鉴定。即使作出鉴定报告,法院也可能会因鉴定结论缺乏国家标准而不予采纳。
□ 茶厂:茶叶受灰尘污染,直接损失估计20万~30万元
新建县生米茶叶总厂,原茶地面积300亩,建厂20年以来,每年可产茶15万斤,年收益50万元。因为茶厂效益良好,2006年,新建县丁先生以每年5万的租金承包下该茶厂。
2007年9月,国家向茶厂征地60亩,用于兴建须从该厂贯穿而过的南昌枢纽西环线铁路。“本以为剩余的240亩茶林依旧能为茶厂带来可观的收益,没想到铁路项目一动工,茶厂的噩运就开始了。”丁先生称,铁路项目挖土动工后,扬尘覆盖在茶树枝叶上越积越厚,有些因光合作用受阻还影响到茶苗发芽,就连成品茶叶也因粉尘过多,多次被茶商退货。
2007年10月,丁先生找到中铁二十四局南昌枢纽西环线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反映茶叶遭遇灰尘污染一事。此后,每天早上6点,该项目部便会对路面进行洒水消尘处理。
但2008年7月开始,项目部却停止了洒水。茶山又开始被“黄雾”笼罩。据丁先生介绍,因为茶叶受粉尘影响,茶厂今年以1元/斤的价格,也只卖出4万斤茶叶。而就在10天前,销往浙江的1万斤茶叶又被茶商退回。11月11日,丁先生在茶厂车间拆开一袋被退回的茶叶,随手抓起一把,空气中随即便扬起一层灰尘。丁先生苦笑道:“这样的茶你敢吃吗?”而据丁先生粗略统计,茶叶受扬尘污染,直接导致茶厂损失了20万~30万元。
□ 项目部:国家对于铁路施工污染造成的周边损失无经费支持
至于为何停止洒水消尘?昨日,项目部书记席国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途停止洒水是因为洒水车损坏了。席书记同时透露,国家在洒水消尘等污染防治方面,并未给铁路施工单位专项的经费支持。
去年9月,国家在征用茶厂60亩地时,曾按照征地补偿规定,补偿了生米镇政府120万元,茶叶厂也从中获得了46万元补偿金。席书记称,今年10月,中铁二十四局曾鉴于施工引起的扬尘污染,赔偿了生米茶叶总厂2.2万元。
“国家除了在征地补偿金上有经费支持外,对于施工污染造成的周边损失并无经费支持,我局也希望丁先生能通过司法程序等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席书记称,一旦法院判施工方败诉,他们局会将判决书上交国家铁道部,要求国家提供赔偿金给茶厂。
□ 鉴定部门:灰尘浓度限值尚无国家标准,没办法做灰尘鉴定
与中铁二十四局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准备走司法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条路一开始就走得很艰难。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称,鉴定结论,作为诉讼法上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不可缺少的证明手段。
听从王律师的建议,丁先生提起一袋被退回的茶叶,走访了南昌市环境监测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求相关处室能为其茶叶进行灰尘鉴定。
然而,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饶辉称,目前,虽然环境标准仍是法院审理案件最直接的依据,但国家没有灰尘浓度限值标准,该站也从未做过灰尘鉴定。即使作出鉴定报告,法院也可能会因鉴定结论缺乏国家标准,而不予采纳。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人员看着丁先生摆放在桌面上的茶叶,也是摸不着头脑。工作人员称,他们一向是做食品或药品的成分检测,像灰尘鉴定,他们从未涉及过。
饶站长告诉记者,针对区域的空气质量,鉴定部门可凭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这一国家标准;针对污染源,鉴定部门可借鉴国家的《废气排放标准》。而对于丁先生遭遇的施工扬尘污染,国家的两个标准均没有专门的灰尘浓度限值指标。饶站长称,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该站没办法为丁先生的茶叶做灰尘鉴定。
□ 环保部门:建议林业部门制订植被污染源最大承载量标准
据南昌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张晓东介绍,对于扬尘污染,很多情况下,该局还是参考南昌市创建指挥部2003年4月1日下发的《关于防治城市污染的通告》,施工现场对于渣土、煤炭、煤渣、石灰、灰土、煤矿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违反规定的,将由环保、城管、建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张处长告诉记者,随着人们生活质量水平的日益提高,污染源越来越广,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不能涵盖的领域也日益凸显。但像丁先生碰到的这种情况,因为国家尚无灰尘浓度限值标准,即使鉴定部门做了监测报告,在根据国家标准来审理案件的法院那里,恐怕也行不通,丁先生想走法律途径,可能是走进了死胡同。
“在同样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农业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水质成分浓度标准。”张处长向记者介绍,依据农业部门制定的标准,环保鉴定部门也可以对鱼体污染等进行专业鉴定。他建议林业部门借鉴农业部门的做法,制定植被污染源的最大承载量标准。但记者昨日从林业部门了解到,目前,我省对植被污染源最大承载量的标准尚未有相关的研究。
□ 法学专家:立法缺陷给司法审判带来困难
“找项目部多次交涉,对方总是不予理睬,找鉴定部门做专业鉴定,也是四处碰壁,我现在只能求助于法律了。”丁先生告诉记者,他已委托律师拟好诉讼状,准备14日就到新建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张处长称,法院一旦受理了茶厂灰尘污染一案,则此案或将成为江西灰尘污染第一案。
对此,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潘世钦认为,近年来,利用民事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关注,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案件受案数量大幅上升,当事人通过侵权诉讼达到阻止环境侵害、保护环境目的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然而,由于环境法的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很不完整,甚至与《民法通则》脱节。环境法的立法缺陷不可避免给司法审判实务带来了困难。潘教授认为,地方立法应承担起配合好我国环境法的责任,为环境法未涉及的领域限值标准添加上地方标准。
而据省人大环资委透露,《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经过3个多月的调研后,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丁先生称,他对此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