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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两婴儿起诉国家质检总局

时间:2008/10/9 14:16:42 来源:北京晚报

     昨天,都市时报记者获悉,云南奶粉事件受害者小杰、小鑫家长的委托律师,已于10月6日将行政诉讼状寄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请求法院责令其在奶粉事件中的错误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向全国婴儿及全体国民公开道歉;由国家质检总局赔偿小杰、小鑫各种损失300万元;判令对涉嫌违法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惩处。

  原告小杰、小鑫的父母称,孩子出生后,为了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尽管家境并不富裕,但还是节衣缩食为孩子购买三鹿奶粉。这完全是基于对三鹿“国家免检产品”及“中国名牌”的信任。没有想到在食用数月后,直到三鹿“毒”奶粉事件爆发,才发现这些“国家免检产品”及“中国名牌”的奶粉有问题。经医院检查,现孩子体内均有不同程度的结石,给孩子的身体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诉状称,三鹿奶粉是“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奶粉,结果它的含“毒”量(三聚氰胺)高达2563.002mg/kg,而那些不被免检和不是“中国名牌”的小品牌奶粉却是合格产品,这是典型的监管缺失和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而《产品质量法》更是明确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机构,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因此,质检总局负有对产品,特别是食品类产品强制监督检查的义务,但质检总局不仅没履行该义务,反而给三鹿等奶粉颁发“国家免检产品”称号,这不仅使三鹿奶粉长期脱离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最终导致了“毒”奶粉事件的发生,更误导了消费者,使众多的家长基于对“国家免检产品”的信赖而长期购买、食用三鹿奶粉。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免检制度是错误的、非法的。而被告以免检制度的形式来自我免除了法律赋予它的法定职责,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诉状还说,依据《行政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被告的错误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害,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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