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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事件呼唤一揽子赔偿方案

时间:2008/10/2 11:13:51 来源:21CN

    5万多名婴幼儿为毒奶粉所伤,这在以前任何一起产品质量事故中都是没有过的。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这场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在公共利益被高度强调的今天,“三鹿奶粉”事件须在法治、理性轨道上妥善处理。

  7月23日,河南镇平县的婴儿小涛,在医院里度过了他出生后的第一个生日。

  这个稚嫩的婴儿,目前尚只能以断续的哭啼,来表达正遭受的病痛和医疗之苦。

  今年6月,郑州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表明,他的肾、尿管、膀胱里生满结石,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并伴有肾积水。

  自出生后,他每天的食物都是三鹿奶粉。后来他的父亲在家里经仔细搜罗,找到的空奶粉袋排列在一起,密密麻麻,共九十多袋。

  9月11日晚间,卫生部公布的调查报告称,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化合物三聚氰胺污染,人们斥之为“毒奶粉”。

  几乎一夜之间,三鹿奶粉这家全国奶粉业的龙头企业如同泰坦尼克般沉沦,只是被这艘大船直接伤害的乘客,不是成人,而是数以万计的婴儿。

  据卫生部通报,截至9月21日,各地报告因食用婴幼儿奶粉接受门诊治疗的婴幼儿逾5万人,正住院治疗的婴幼儿高达12892人,其中重症婴幼儿104人。

  毒奶粉被认定为小涛们所受无妄之灾的肇因。小涛父亲所找到的奶粉袋,最后将成为法庭的呈堂证物。9月18日,小涛的父亲正式向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三鹿公司,这是国内消费者起诉毒奶粉首案。

  从9月12日起,涵盖全国2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百多名律师,逐渐组织成“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无偿为受害婴幼儿家庭提供法律咨询与指导。

  律师团发起人之一北京律师李方平说,至9月24日他们已接到超过千人的电话咨询。他认为,目前众人瞩目的重点尚在受害婴幼儿的诊治康复上,而他们的维权诉求将获得怎样的回应,尚是待解的难题。

  不仅仅是三鹿。质检总局的通报表明,包括伊利、蒙牛等22家企业的婴幼儿奶粉中同样检出三聚氰胺,而蒙牛、伊利、光明部分批次的液态奶中也发现了这种致命物质。

  前所未有的食品案件

  5万多名婴幼儿为毒奶粉所伤,这在以前的任何一起产品质量事故中都是没有过的。

  9月11日晚间,卫生部公布初步调查结论后,三鹿公司首度承认奶粉受到污染,声明将8月6日前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市场上大约有700吨。“这时我们意识到,这将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一个全国性的食品健康问题。”李方平说,作为行业龙头,三鹿此前占据国内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在巨大的消费面下,潜在的受害者众。

  他以每个小孩每天70克奶粉,食用10个月计算,按700吨总量,简单计算发现致病婴幼儿将不低于3万人。“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前所未有。”李方平说。

  回溯国内此前发生的因食品和药品导致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1998年山西朔州假酒事件、2006年“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和去年发生的“甲氨蝶呤”事件等,受害人数多不过数百,均无法与之相比。

  而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是中低收入阶层,不一定能承担法律救助成本,在和一些律师朋友们沟通后,9月12下午,他们成立了一个义务性质的志愿律师团。

  律师团首要的工作,是在网上公布了自己的手机,并初拟了一份《消费者索赔指南》。这份指南包括需要保留的证据、索赔的具体损失项目及赔偿原则、索赔对象、争议解决地点和方式等。

  到第二天,大量的电话打了进来,两天之内他们就接到了近400个咨询电话。“一个电话就可能稳定和疏导他们(受害者家属)的情绪,同时给他们一些指导。”李方平提醒每个来电者一定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和票据。与此同时,更多的律师加入,到9月24日时,全国各地已有124名律师参与进来。

  事后卫生部公布的数字印证了他们的判断,因此接受诊治的婴儿超过了5万名。李方平注意到了这次事件的一些特征:数量特别庞大;地域分布广泛;多为独生子女;肾结石对婴幼儿及家属身心的影响将持续很长的周期。

  “每个患者病情程度不同,地域差别导致的地方赔偿标准也不同,如此庞大的数字又将占用大量的司法或行政资源,无论以何种方式解决,这都将是一个很难应对的难题。”

  受害者众考验司法应对

  9月13日,国务院宣布对因食用三鹿牌奶粉而患结石病的患儿实行免费治疗。来自患儿家属的反馈表明,到9月17日时,大部分医院都接到了通知,开始免费诊疗,这大大缓解了部分患儿家长的经济压力。

  目前,大量患儿还在观察治疗中,但9月11日三鹿奶粉事发前已经治疗完毕的一些家长,已经开始考虑索赔事宜。李方平接触的一个湖南宁乡病例,受害患儿四度入院,多次抢救,花费3万余元,这对农村家庭而言不啻于巨灾。

  在另外一个甘肃庆阳地区的死亡病例中,同样食用三鹿奶粉的婴儿患有双肾结石、双输尿管结石以及双肾积水,全家举债多次治疗无果后,于8月12日夭折,婴儿年龄仅8个月差5天。而其年轻的父母随后前往江苏昆山打工还钱。直至其读大学的姑姑获知媒体报道后,全家才明白幼儿的死亡真相。目前,家属急切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赔偿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吴景明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采取的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后提请仲裁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

  北京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成介绍,他在接触小涛的案例后,曾与三鹿公司进行接触,而对方因为企业停产,目前暂时还没有针对个案的赔偿措施,最后他们决定诉诸司法。

  “小涛这个案例证据较为充足,此外因为治疗给家庭带来债务,他的家属希望能够提前解决经济上的困难,9月18日,我们向镇平县法院快递了起诉书。”季成说。

  这份民事诉状上,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三鹿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护理费、精神赔偿金、律师费等共计150000元。这也是“三鹿奶粉”事件中针对三鹿公司的第一起诉讼。9月22日,法院确认收到起诉书。按规定,正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之内,法院应决定是否立案。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曾代理“齐二药”、“甲氨蝶呤”等多起案件,目前正密切关注“三鹿奶粉”事件。据其介绍,此前相关案例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和诉讼两种途径。

  2006年“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中,部分未接受调解的受害人及家属去年3月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国内民事诉讼中第一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此后该案经2次延期,今年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死亡者家属被判获得45万-70万元赔偿。判决书中,一审法院作了自由裁量范围的最大努力,判决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被告则已提请上诉。

  而致两百余名白血病患者瘫痪的上海市医药集团联制药厂“甲氨蝶呤事件”,部分受害者以30万-60万元不等的数额与生产商私了,另有受害人在今年7月22日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至今两月过去,法院尚未立案,亦未给受害人提供诉前调解方案。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再度发出通知,这份通知确定免费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等事件责任查明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企业赔付。相关律师认为,这个通知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无论医疗费用还是一系列的赔偿项目,最终将由责任企业承担。

  一揽子赔偿方案或将出现

  单个人的诉讼方式,部分正义会得到伸张,却也会有很多人可能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或者其他原因放弃诉讼。

  “比起以往,这次事件人数更多,人们的维权意识更强,而政策氛围也更强调受害者权益。”9月26日,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在公共利益被高度强调的今天,“三鹿奶粉”事件须在法治、理性轨道上妥善处理。

  李方平律师亦认为,在这样一个庞大受害者群体面前,政府和责任企业将积极应对。但他同时认为,个体诉讼的维权方式并非最优选择。

  “单个人的诉讼方式,部分正义会得到伸张,却也会有很多人可能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或者其他原因放弃诉讼,但他们的怨恨情绪却会积累起来无法释放。”李方平说。刘俊海则认为,这么多受害消费者各自提起诉讼,也会耗去大量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较长的审理周期也不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

  众多律师和法律学者认为,集体协商研究一个一揽子的赔偿方案是更为合适的方式。

  代理小涛一案的季成律师提到,取证期间他们在石家庄,与三鹿公司沟通时,国家相关部门的答复是,可能会有统一的赔偿方案出台,但具体出台时间不明。

  李方平认为,相关的赔偿方案中,除了正当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还应考虑受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包括惩罚性赔偿等。

  “这方案应该包括受害者的身份认定、证据的举证和认定、索赔的项目与范围和精神抚慰等各方面。这里面有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形,若制定者仅仅为官方,方案不一定能被广泛接受,可能引发不理解、抵触情绪乃至新的诉讼。”李方平认为,制定者不能为纯官方,还应参考政府、消费者协会、责任企业、受害消费者代表等四方的意见,尤其是要多听受害消费者的声音。

  此外,由于责任企业将是赔付主体,三鹿公司的赔付能力也受到广泛关注。资料显示,三鹿集团2007年底总资产为16.19亿元,总负债为3.95亿元,净资产为12.24亿元。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经三鹿集团内部初步估计,此次召回奶粉的总量可能超过一万吨,涉及退赔金额达7亿元以上。加上相关赔偿,如此负担或将直接导致三鹿集团破产。另有消息表明,三元奶业目前正与三鹿开展并购谈判。

  刘俊海认为,无论责任企业命运如何,受害消费者的权益应首先得到保护。如果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赔偿方案不获接受,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简化诉讼成本,并保证案件及时审理、判决与执行。

  目前,志愿律师团也正在研讨一份民间版的赔偿建议方案,希望可以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李方平说,这份方案争取在十月中旬初步完成。

  立法部门考虑立法应对

  这起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立法部门的深入思考。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之时,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目前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年底出台,该法也在这一事件中得到启发。

  刘俊海教授套用温家宝总理在汶川地震中“一个民族的灾难总会由民族的进步来补偿”的话说,食品的灾难应由食品的监管制度来补偿。他认为,一个好的长效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何山近日接受《重庆日报》采访时透露,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假一罚十”等条款规定,将对制假售假者处以十倍的罚款,这在此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惩罚力度。

  何山同时说,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几天前再次召开了侵权责任法的研讨会,一致倾向于把惩罚性赔偿写进该法,以高额的罚款把制假者罚得倾家荡产。此前因在惩罚性条款上分歧较大而久议未决的侵权责任法,有尽早出台的可能。

  参与这一立法讨论会的一位核心学者向南方周末证实,在那次会议中,惩罚性赔偿能写入该法和三鹿奶粉事件确实有关。他介绍,惩罚的前提是企业要有恶意,就是明知有缺陷的产品投放市场会造成使用人的损害,却放任这种损害的发生。长久的立法分歧,在那天会上达成了基本一致。

  该学者介绍,我国的罚款性赔偿借鉴了美国的立法经验。即企业明知产品有缺陷投放市场的,这种恶意的损害无异于谋杀,故实行有限额的惩罚性赔偿。

  现在进入人大立法讨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损害为基数计算赔偿额,损害包括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原则上不包括精神抚慰金。现在各方还有分歧的是,惩罚性赔偿以损害的两倍还是三倍计算。有人觉得三倍太重了。

  此外,部分维权律师一直在呼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集团诉讼的权利。

  “松散的消费者个人难以直面组织程度非常高的商品生产者,只有当消费者有充分组织起来的能力,并且能够组织起来参与维权,相应的消费者及其保护组织可以进行集团诉讼,则作为市场主体两大主角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才有对等博弈的可能。”陈北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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