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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无标识手撕袋将禁用

时间:2008/8/26 14:08:10 来源:黄山日报

  7月,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公布了“限塑令”的相关补充意见,除了明确禁止把手撕袋当作购物袋使用外,还要求卷袋上必须打上“食品用”的字样,以及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和编号;无标识的空白手撕袋只能使用到今年9月30日。

  8月22日,记者在屯溪中心城区几家大中型超市内走访发现,各超市似乎对此规定尚没有反应,也见不到有“QS”标志的手撕袋的身影。记者了解到,“限塑令”实施两个多月来,超市的塑料购物袋使用量大幅下降,但一些散称食品区、生鲜区、水果区、蔬菜区免费使用的塑料手撕袋却成了抢手货。“有些顾客不管称的物品是多是少,一次都要扯上好几个免费的手撕袋,拿到别的地方当购物袋用。”黄山中路某超市散称食品区的营业员告诉记者。针对这一现象,记者也分别采访了一些市民,“购物袋收费,这些免费的手撕袋拿回家还可以当垃圾袋使用”、“手撕袋比较方便,还可以重复利用”……这是一些市民“青睐”手撕袋的原因。记者在长干路某超市的蔬菜区观察了5分钟,有3个市民前来选购蔬菜,共使用了11个手撕袋,其中一位老大爷就“独揽”了6个手撕袋,更有个别市民甚至在挑选好蔬菜后又去扯了几个袋子以备它用。

  记者发现,一些超市也在控制手撕袋的使用量上动了脑筋。有的超市一律只提供“小号”手撕袋,有的超市则将手撕袋一个个折好摆在货架上,避免过度浪费。但所有的手撕袋都还是空白的透明塑料袋,上面没有任何标识,大部分超市的营业员也表示还没有听说手撕袋要有QS标志。

  记者查阅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上面明确指出,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看来,今后手撕袋不仅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同时必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塑料袋上除了注明企业信息外,还必须有“食品用”、“QS”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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