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推出12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全民创业,其中农林牧渔项目可减免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8月11日消息,按照河北省政府的要求,为推动全民创业,切实减轻创业主体的负担,优化税收环境,方便全民创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全民创业。对所有新开业纳税人免收发票领购簿工本费,降低纳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增值税起征点:河北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个体经营者月(次)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免税: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柱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3.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5.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⑴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⑵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⑶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6.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7. 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⑴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⑵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⑶中药材的种植;⑷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⑸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⑺灌溉、农产品(000061,股吧)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⑻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⑴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⑵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五)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