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验检疫管理
(一)现场检验检疫。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养殖水产品出口的现场检验检疫工作,重点审核原料是否来自配套养殖场、原料收购记录、供货证明、生产加工记录的真实性,批次管理是否清楚,货证是否相符。结合现场检验进行日常监管。
(二)实验室检测。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输入国有关出境养殖水产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卫生要求,加强生产批批批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确保出境养殖水产品安全卫生质量。
养殖类水产品检测项目依据输入国的要求而定。
(三)残留监控。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完成总局下达的残留监控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出口的实际品种、数量、检出率情况,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残留监控制计划,并及时将检出阳性结果按“国家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处理并上报。
(四)风险预警管理。
凡在出口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中检出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根据《进出境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报告。
(五)加强管理及检验人员培训。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组织对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相关证书,加强对上述人员的管理。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从事养殖场备案考核人员、检验检疫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同养殖场、出口生产企业和当地农业、渔业管理部门的联系与交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应注意搜集和交流各类进出境检验检疫信息(相关官方网站http://www.mhlw.go.jp、http://www.fda.gov、http://www.inspection.gc.ca、http://www.tbt-sps.gov.cnhttp:www.agri.gov.cn),跟踪有关食品安全卫生信息和检验检疫要求,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出口生产企业和养殖场。
(七)每季度初(5日前)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本辖区内出口养殖水产品加工企业的配套养殖场名单汇总后填写《出境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配套养殖场清单》(见附件8)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确认。
四、出口生产企业加工养殖水产品的控制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加工养殖水产品的HACCP计划,并通过官方验证,原料收购的药残控制应当列入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
(一)原料收购过程控制。
1.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在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配套养殖场内收购,进行养殖原料收购前,对拟收购备案养殖场用药、饲料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活养殖水产品进行输入国要求项目检测,合格后方可收购。派人监督养殖活水产品捕捞、包装、装车等过程,防止调包和混装。
2.每批收购原料必须附有经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供货证明》。
(二)加工过程控制。
出口加工企业必须按建立的GMP、HACCP、SSOP体系组织生产,并有效实施,以保证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出口生产企业检测要求。
1.出口生产企业应按卫生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自检自控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2.出口生产企业实验室样品必须留样,留样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四)生产批次管理。
按照《出境水产品追溯计划要求》执行。
(五)产品追溯和召回。
1.出境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溯源,查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2.出境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按规定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妥善处理。
五、检验检疫管理
(一)现场检验检疫。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养殖水产品出口的现场检验检疫工作,重点审核原料是否来自配套养殖场、原料收购记录、供货证明、生产加工记录的真实性,批次管理是否清楚,货证是否相符。结合现场检验进行日常监管。
(二)实验室检测。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输入国有关出境养殖水产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卫生要求,加强生产批批批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确保出境养殖水产品安全卫生质量。
养殖类水产品检测项目依据输入国的要求而定。
(三)残留监控。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完成总局下达的残留监控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出口的实际品种、数量、检出率情况,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残留监控制计划,并及时将检出阳性结果按“国家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处理并上报。
(四)风险预警管理。
凡在出口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中检出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根据《进出境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报告。
(五)加强管理及检验人员培训。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组织对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相关证书,加强对上述人员的管理。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从事养殖场备案考核人员、检验检疫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