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从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的,将受到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根据《办法》,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以下行为: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否则将被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款。
《办法》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但以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不过,办法所指的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