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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共收到意见四千八百三十八件

时间:2008/4/30 9:04: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自四月二十日全国人大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截止本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时,共收到意见四千八百三十八件,这些意见绝大部分是通过网络媒体收到的。

  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时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三时四十六分中国人大网就收到了第一条意见。

  从这些意见看,普遍赞同制定食品安全法,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制定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依法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同时,对草案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草案各章的内容都有涉及。

    比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一、建议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这虽然给国务院机构改革留下了空间,但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出现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利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及其各自的职责,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建议明确规定政府在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有一些意见提出,目前一些地方的基层执法部门经费紧缺,这不仅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还会导致执法部门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产生。建议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使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经费、监督执法等方面得到切实保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够正常、有效地进行。

  三、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有一些意见提出,本法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国家标准出台后,先制定的地方标准是否自动失效;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不一致的,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等。有一些意见提出,现在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了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建议制定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宜。

  四、建议维持现行《食品卫生法》确立的管理体制。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安全是一个非常系统的科学体系,从食品原料的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至进入消费者的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不能分割地去谈监管,否则就会破坏食品安全监管的系统化程序,打破卫生监管的自然规律,不利于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卫生监督工作,有关食品卫生工作已制定了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和具备食品卫生、营养知识的卫生监督队伍。建议维持现行《食品卫生法》确立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  

  五、对“法律责任”一章处罚力度的规定有不同意见。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安全立法应该注重从严监管,从重处罚。草案对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如规定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但也有一些意见提出,规定过高的罚款数额不能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难以执行。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食品产业具有小、散、乱的特点,大量的小经营户才是监管难点。这些人本来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有些是社会的底层人员,如果规定巨额罚款,根本就执行不了。处罚再严厉,对他们来说可能都是无效的。

  六、建议减少食品在销售环节上的各种收费。有一些意见提出,目前食品安全方面出现问题与我国食品流通环节费用过高不无关系。食品进入卖场(超市)的各种收费非常多,如进场费、条码费、促销费、店庆费、邮报费等,以至于很多食品企业的产品还没有进场就要先付高昂的费用。有的厂家可能一年的销售额还不够卖场的进场费用。食品生产企业为了减少亏损就只能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成本减少也就降低了产品的质量。建议立法解决食品流通环节上乱收费的问题。

  七、建议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有的意见提出,草案应进一步完善对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目前,食品小作坊约占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70-80%,数量极多。大部分小作坊卫生条件差,生产工艺简陋,人员素质差,无相应检验设施,对所生产的食品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卫生和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极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如果对食品小作坊不加强监管,会形成事实上的监管空白,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危害。

  附:五位网民的意见和建议

  来信(1)

  立法势在必行,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回想当年,发生了那么多起匪夷所思的食品事件,引起多大的恐慌,给中国的经济甚至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的视角,更多的体现在一些新的细节规定上。比如“遭遇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食品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于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等等”。这些细节规定,是这部新法的一个个亮点所在。

  温家宝总理说过: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先。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内涵却相差巨大。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转变,诠释了“以人为本”这一基本理念,体现了国家加大保护公民权益的力度,更是对生命的尊重。

  福建 苏培云

  来信(2) 

  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我是一名基层卫生监督工作者,多年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使我意识到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负总责的必要性和关键性。看过《草案》后我很高兴能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政府的责任,但同时又感到,“政府负总责”不仅仅是要体现在领导、协调、指挥、考核等方面,还应该体现在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编制、经费、装备等问题的保障和落实上。

  据我所知,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然是事业单位,并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卫生监管工作经费(有的地方甚至还包括人员的部分工资,如政策性津补贴等)并没有得到地方财政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大都还来源于组织一些单位从业人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如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并从中分取体检费,来源于与指定的卫生监测机构(如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开展产品抽检和卫生监测并从中分取检测、监测费,来源于对管理对象的行政罚款。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第七十条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抽查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条款规定无疑能够更好地体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公平、公正性,减轻管理相对人的负担,但这些法律规定的实现无疑需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充足的监管工作经费作后盾。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能否真正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做实,那些承担具体监管职能的部门和机构是否能够正常、有效履职至关重要,而解决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监督执法装备等问题,是这些监管部门能够正常、有效履职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我建议:应当在《草案》中第四条中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内容,增加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监督执法装备,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进行。

  江西 李小庆

  来信(3)

  建议草案强化对餐饮行业的食品卫生要求

  作为上海一名食品卫生执法人员,在对“草案”进行研读后,我感觉与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相比,对餐饮业食品卫生的要求降低了,立法角度也有所改变,特别是餐饮业经营者在加工操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后基本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我们监管实际明显脱节。针对经营者未落实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的情况,建议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很重要,否则监管部门在对餐饮业监管时将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上海 乌建国

  来信(4)

  建议强化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集生猪饲养与加工为一体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对此十分关注。作为粮猪安天下的四川省资阳市,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对城区及乡镇实行了生猪屠宰定点,也颁发了《屠宰许可证》。行政主管部门在平时管理中,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因为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一心追求高额利润,加之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手段缺乏力度,导致生猪屠宰秩序较为混乱,很难保证肉食品安全:一是生猪屠宰卫生条件差,包括用工、用水及生产工具;二是采用遥控计重等计量办法严重损害养猪农户的切身利益;三是屠宰病死猪,灌水猪现象时有发生,内脏注水现象普遍;四是缺乏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为此必须规范,特对生猪屠宰提出以下建议:

  1、对城区的屠宰企业实行准入制,按星级标准评定,凡硬件设施不配套,污染治理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符合条件的实行招标制。

  2、对城乡规划区及近郊的定点屠宰场必须限量,只能审批2-3个。

  3、乡镇定点屠宰场的猪肉产品不得进入城区销售。

  4、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质监、畜牧、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专门的执法小组,常年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者,实行重罚直至吊销屠宰许可证。

  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来信(5)

  建议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应结合本届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此外,分段监管的监管体制在实践中已经证明是不可行的,在实践中无法明确区分生产和流通的责任。卫生部作为食品卫生法的执行部门,在建国五十余年的管理实践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支完整的科研、监测、监管、评估的队伍,却被当前的分段监管体制完全打乱了,不能不说是一种退步。质检、工商部门缺乏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能力,在监管实践中对标准和法规的一些错误理解和片面武断的作法,给一些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质检和工商部门为了提高执法水平也开展了很多能力建设的项目,但这又造成了重复建设的问题,是对财政经费的浪费。

  如果按照本法的框架进行修改的话,可以参照加拿大等国家的模式,一个部门负责立法和制定标准,另一个部门负责执行。负责立法的部门要对市场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督。所以应明确卫生部门的监测、检验、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和发布、信息发布等职能,这些职能必须赋予一个部门,不能再出现所谓分段评估、分段发布信息、分段监测等状况了,科学的监测和评估结果只有一个。当然,还要做好和农产品质量法的衔接和协调。

  以上意见供参考,非常感谢人大常委会能够提供这样畅所欲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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