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汇源”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告结。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天津市西青区千禧食品饮料厂和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向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保证立即停止生产涉案侵权的果汁饮料,并分别赔偿汇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10万元;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则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据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介绍,2007年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一些超市内发现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西青区千禧食品饮料厂生产的饮料包装印有“汇源”字样,甚至在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料标签左侧注有“汇源香港 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授权”的说明。因此,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分别对天津市西青区千禧食品饮料厂和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该工作人员认为,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西青区千禧食品饮料厂两家公司的饮料包装形成对消费者的明显误导,并对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公司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起诉两家侵权企业。
二中院从受理此案开始,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坐在一起恳谈解决方案,并达成调解协议,从而使一件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以和谐方式解决。
“法院的调解结果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公司主要是希望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西青区千禧食品饮料厂停止侵权行为。”上述工作人员说。
对于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她表示也是有相应依据的,公司没有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