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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食药监局权威人士详解食品安全新规4大焦点

时间:2008/4/23 14:35:02 来源:山西晚报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和完善法律草案。昨日,就这部法律草案中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紧密关联的焦点问题,记者特别邀请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黄登宇进行权威解读,并走访太原消费者、商家等,倾听各方对这一法律草案的看法

  权威解读

    【焦点一】遇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获10倍赔偿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权威解读:对消费者购买到不安全食品后如何索赔,过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食品出现问题时,大多情况下只是由食品经营者进行调换,很难获得额外的赔偿。这一规定增加了食品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同时用经济利益刺激的方法提高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

  【焦点二】违法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最高处20倍的罚款

    草案规定: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权威解读:相对于以前的法规,这一规定将经济处罚的额度大幅提高,使不安全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大,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这一规定制订得比较细致,比如规定对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等。法规制定得越细,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可操作性就越强。但这一规定还应该更细致一些,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罚规定,相对而言比较笼统。处罚的可调节范围大了,容易给监管人员造成权力寻租的空间。

 
  【焦点三】发现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不安全,生产者应召回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生产者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记录召回情况。另外,对于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权威解读:这是我国第一次将食品召回制度写入国家法规。此前,食品召回制度只是在北京、广东等地的地方性法规里被提到。以前没有召回制度,不安全食品如何处置,一直是让执法部门感到头疼的问题。工商部门只能让其下架,但对于扣入仓库的不安全食品,下一步该如何处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卫生部门可责令企业销毁不安全食品,但企业如果不销毁也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企业有了更严格的约束,也给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途径。

    【焦点四】统一了现行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权威解读:这一规定把现行的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统一起来。事实上,目前执行的这两套标准有重复,也有冲突,有时候使得食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无所适从。此外,原来的国家标准有1800多项,行业标准有2900多项,而强制执行的标准只有634项。这一规定明确,所有的标准都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从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将更严格。

   百姓声音

    昨日,记者采访太原部分消费者发现,他们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里提到的“消费者可获10倍赔偿”、“违法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最高处20倍的罚款”等条款表示认同,认为这些规定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打击了不法商贩。部分消费者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建议一】若需鉴定,别让消费者承担费用

    “草案中所说的不安全食品如何确定?是不是也像鉴定医疗事故一样,需要消费者支付食品安全检测费?”消费者温女士听说草案中关于“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后认为,现在关于各种商品真假、等级的鉴定费用昂贵,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承担,希望国家对“以假充真”、“不安全”食品的鉴定能够简单化,最好不要让消费者承担昂贵的检测或鉴定费。

    【建议二】希望安全标准能简单明了

    “现在,一种食品有好多认证,看得眼都花了,真希望国家这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能简单明了。”消费者荣女士认为,时下,很多食品的包装袋上都印有各种机构对该食品的行业认证,例如:某某食品达到××标准,荣获××放心产品,“对于这种认证也应该加强管理。”

    【建议三】对生产领域的监管应加强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相关生产者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

    对此,消费者民李先生认为,问题产品出现在消费的各个领域,从食品到化妆品,从隐形眼镜护理液到笔记本电脑,问题产品无孔不入。“食品与其他日用品不同,问题食品一旦入口,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绝非简单召回就能弥补,希望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能将食品的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观点

  生产经营者负起第一责任

    太原市下元商贸城食品销售区一位商户认为,此次《草案》征集意见主要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对从根源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很有好处,优质食品也便于商家拉拢回头客。

    太原市面粉一厂相关负责人认为,该《草案》从生产、流通领域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强制规范,作为食品生产者,严格的食品安全规范,不仅有利于净化食品市场,对树立品牌形象也很有好处。

    省内一位经济学专家表示,归根结底,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负起第一责任来。该专家称,长期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存在,并引发各方关注,关键还在于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不强。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存在点多面广,难于监管的问题。就拿山西来说,其食品生产企业多达10万多户,从业人员则有40多万。如果仅仅依赖政府的监控,相关部门的监管,很难保障不安全食品不流入市场。《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尤其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这也有利于促进企业负起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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