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地方药品、保健品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加大了查处的力度。
在2007年5月1日前,药监部门监测到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工商部门处理,并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工商部门受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因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严重违法的医药广告最多是责令停止发布,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些惩罚措施与发布违法广告获得的巨额利润相比,违法成本不足以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处罚完之后,同一种产品,企业通过改头换面可以继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比如这次被曝光的“绿谷灵芝宝”违法广告就是典型例子:其违法广告被各地药监部门曝光多达800多次,而上海绿谷集团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不断变化名称和宣传内容来逃避执法检查。
对此,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药品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向社会予以公示。此外,严重违法医药广告相关产品强制性下架、停止销售的措施也开始在各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