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京、昆山、南通等地牛奶价格纷纷上涨。与此同时,上海、长春、武汉等地的牛奶价格,也是“涨”声一片,并且,涨价范围涉及几乎所有牛奶品种以及各主要牛奶品牌。涨价幅度少则10%,高的超过36%,甚至更高。
众所周知,1月15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了旨在控制价格过快上涨的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依据《实施办法》,牛奶等食品正属于必须接受价格干预的重要商品——— 当此之际,牛奶价格迅速而普遍地大幅上涨,无疑是对上述干预措施实施能力和权威的一次考验。
从目前来看,情况似乎不容乐观。因为依据《实施办法》,对于像牛奶这样的重要商品价格,生产经营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批发、零售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但据记者调查,目前江苏省各地物价部门均表示,“并未接到调价申请或备案”。一方面,牛奶价格已经或正在酝酿大幅上涨,且涨幅远远超过有关规定;而另一方面,应有的调价申请或备案却仍不见踪影——— 这样的价格干预措施实施状况,显然无法令包括牛奶用户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满意。
记者采访还发现,对于政府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及其相应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不少牛奶生产企业均持一种“侥幸”和“观望”态度,表示:“国家发布的目录里面又没有我们的名字!”——— 商家这样一种消极态度固然令人反感,但它实际上也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既有 “实施办法”的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目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提价必须申报的仅有12家全国性大企业,其中乳品行业企业只有4家,而与此配套的,各个地方的申报范围和企业目录,还没有具体细化落实,尚处于“正在制订中”。
根据《实施办法》,对于企业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价格主管部门负有严格审查其提价、调价真实性和合理性,并给予相应制裁的义务。但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这样一种价格变动的真实性、合理性,物价部门如何去准确地甄别、判断,以及相应的具体依据究竟又是什么,上述 《办法》并没有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如此一来,物价部门尤其是地方物价部门,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进行这种物价审查?而在审查、实施过程中,消费者与企业两个方面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平衡兼顾——— 既体恤民生,又尊重市场规律。 ■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