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华蓥市工商局对夏某销售假冒竹叶青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2007年12月3日,华蓥市工商局双河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投诉,在华蓥某商业有限公司的名茶专柜,现场查扣涉嫌假冒散装“竹叶青”茶叶2.73千克,并予以立案调查。调查得知,当事人夏某于2006年4月16日与南充某公司牛某签订了《联营协议书》,取得了牛某租赁的华蓥某商业有限公司名茶专柜的经营权,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茶叶销售经营活动。
夏某又于2007年11月20日从成都五块石茶叶批发市场购进散装竹叶青茶叶3.03千克,运回华蓥后,冒用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竹叶青”的名义进行销售,并向顾客出具品名为“竹叶青”的销售发票和销售小票,误导消费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散装茶叶经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
华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夏某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茶叶销售经营活动,没收其侵权商品2.73千克,并处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