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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伤”人:找谁说理?

时间:2007/12/11 11:04:57 来源:网友

    啤酒瓶爆了 买酒人倒了

  一个啤酒瓶子在小卖店里爆了,买酒的人被吓倒了……

  12月5日下午,记者来到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路30—4号楼。一楼开小卖店的张女士仍然保留着这个啤酒瓶子。张女士说,12月1日下午,一名约50岁的女子来到店内,打算买一瓶啤酒。张女士的丈夫准备到墙角放啤酒箱的地方拿一瓶啤酒出来,还没走到地方,突然“砰”的一声,屋里当时有几个人吓得跑了出去。“当时声音可大了,买啤酒的那个女的吓得一下子倒在地上了。”张女士说。

  响声过后,他们才发现,原来是箱子里的一个啤酒瓶子爆了,瓶口被崩在地上。

  张女士说,啤酒瓶没有直接伤到人,但是买啤酒的那名中年女子因为吓倒在地,表示自己头晕,而且腰疼。张女士和对方商量后,给对方拿了210元钱,对方离开了。

  张女士称,啤酒瓶子是自爆的,是瓶子的质量问题,啤酒厂应该负这个责任。随后,她给啤酒厂售后打了电话,对方也特意派人到小卖店看了爆掉的瓶子。双方商量后,对方也暂时同意拿出210元钱。

  12月4日晚上,张女士到受伤女子家中探望,那名女子表示,仍然头晕、腰疼,想到医院检查一下。张女士认为,检查费用得500元左右,于是她又联系了啤酒厂的售后人员,表示让对方拿检查用的500元。但是双方发生了分歧。

  12月5日记者联系上啤酒销售单位的售后人员,一名负责人表示,现在还不能完全确定瓶体是自爆还是因为外力作用爆炸,而且他们去了两次都没有见到张女士所说的受伤女子。但不论怎样,这件事情都需要大家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据12月6日《辽沈晚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王忠平(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买酒人因被啤酒瓶自爆吓倒而受伤,开小卖店的张女士对买酒人当场进行了赔偿,事后啤酒厂也补偿了张女士的损失。但是,买酒人的伤仍然没有转好,要求到医院进行检查并索要500元的检查费,啤酒厂则表示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办法。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医疗检查费?检查费在张女士和啤酒厂之间应当怎样分配?本期嘉宾将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问题一:买酒人的医疗检查费谁来承担?

  王忠平:张女士和啤酒厂都应当承担

  “在这起事故中,张女士和啤酒厂都应当赔偿买酒人的医疗检查费。”王忠平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因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主观无过错情况下,承担因产品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但是,这种赔偿责任必须是以给他人即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根据新闻报道,买酒人的头晕和腰部受伤是由于被啤酒瓶自爆吓倒而引起的,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张女士和啤酒厂负责赔偿。

  问题二:张女士和啤酒厂如何分担赔偿责任?

  王忠平:张女士和啤酒厂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这里,张女士和啤酒厂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王忠平分析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连带责任,事实上对于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买酒人来说,她有权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主张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而张女士和啤酒厂在被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时,都有义务向受害人作全部的赔偿。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各个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对于买酒人的医疗检查等费用,张女士可以先行赔偿,然后再要求啤酒厂支付。”王忠平补充道,产品的制造者或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再向有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追偿。

  问题三:买酒人应该怎样举证?

  王忠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如果双方协商未果,买酒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和啤酒厂进行赔偿,那就需要证明相关的事实。”王忠平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产品质量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只要产品不合格,对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特别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这类由于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买酒人只需要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需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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