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化名)将一批梨存放在某冷库内,一段时间后发现梨被冻坏。刘女士与该冷库对簿公堂要求赔偿损失。
去年10月,货主刘女士将一批名品梨共计461箱29066斤存入某冷库,双方形成口头货物冷藏保管合同,冷库收取了刘女士押金1500元。至今年1月上旬,刘女士分两次交纳冷库仓储费2000元。今年1月,刘女士提走一小部分梨准备在市场销售,却发现梨被冻坏了。刘女士将该冷库告至法院。在法庭上,刘女士提出,冷库温度过低造成梨冻坏了,要求冷库赔偿经济损失31032元,返还保管费、押金共计3500元。被告冷库则认为,冷库的温度是符合有关标准的,梨被冻坏是因为包装不合格,并非冷库的原因,所以拒绝赔偿。
刘女士向法院提出由有关部门作技术鉴定,找出这批梨损毁的原因,但有关部门结论是对涉案梨的毁损无法鉴定。
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女士提出因库温过低导致自己的梨损毁的主张,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冷库在保管过程中有过错。近日,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给刘女士押金150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