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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称方便面相关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时间:2007/8/17 10:19:45 来源:中国网

    国家发改委首次对价格违法进行专题调研 昨日公开发出通报

     昨天,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挂出了《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的通报》。对于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连续召开三次会议商议集体涨价的行为,给出如下结论:此举属“串通涨价”,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最终处罚结果还未公布。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人指出,7月下旬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来函,反映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又称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涉嫌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问题,立即展开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确认,该协会确实存在串通涨价事实。

    方便面协会“串通价格”发改委认定证据确凿

    国家发改委认定,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其印刷的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由于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的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

    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方便面中国分会在被调查过程中,没有提供完整的会议纪要文本;接受调查后,通过媒体发表不实言论,否认串通涨价事实。

    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规定,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要求协会立即改正错误最终处罚结果未公布

    昨天,国家发改委做出了处理意见,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但最终处罚结果未公布。

    对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串通涨价行为,国家发改委将深入调查,并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首次公开“调查报告”高调处理有威慑效果

    “这是国家发改委第一次对价格违法现象作专题调研、公开发出通报”,北京工商大学对价格问题有大量研究的洪涛教授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件事的意义在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竞争相对激烈的时期,零售又是竞争最激烈的领域,价格违法现象也比较多,除了价格联盟外,还包括倾销价格、虚假定价等问题。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是我国价格管理的最高管理部门,如此高调地对价格联盟调查并处理,对一部分违法企业有震慑作用。对一些不懂法的企业也是一次普法的过程。

    邱宝昌律师再次发函赞赏发改委履职及时

    7月27日,中消协顾问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国家发改委发出《建议对方便面涨价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函》,质疑一些主流方便面厂商集体涨价,涉嫌操纵价格。昨天下午,他告诉记者:“看到通报,我感到特别高兴。”

    昨天晚上,邱宝昌律师又给国家发改委发出第二封电子邮件,感谢和支持发改委的认证结论:“这必将对稳定当前的价格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定价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前,“牛奶价格联盟”、“家电联盟”、“民航机票限折令”等涉嫌垄断价格的事件层出不穷,邱宝昌表示,这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出了强有力的声音,对这一现象做了深入调查,并对这一价格违法行为说“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及时履行职责,既维护了企业的正当利益,也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分会秘书长手机关闭企业称研究后再答复

    昨天,记者一直试图联系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秘书长孟素荷,但是她的手机一直处在关机状态,其办公室电话也无人接听。她的秘书在接到电话后则表示自己已经离职,不清楚事情的发展。

    康师傅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还未看到发改委的相关通报,今日上班研究后再答复。

    发改委为何认定“串通涨价”原料上涨可调价价格联盟即违法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方便面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上半年受棕榈油、小麦粉等原材料上涨的影响,方便面企业适当提高价格完全可以理解,而且无可厚非。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涨价”,而在于企业的涨价行为必须符合《价格法》规定,不能由行业组织牵头实施价格联盟,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违法行为。我国的《价格法》严禁企业之间采取相互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国家发改委还提醒,所有行业协会和经营者要引以为戒,正在酝酿串通涨价的要立即停止;已经有串通涨价苗头和行动的要主动纠正,立即停止执行。

    发改委为何未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认定“非法所得”才能开出罚单

    为什么国家发改委只定了“方便面串通涨价”的罪,责令其改正错误、消除影响,却没有立即开出罚单呢?

    有关律师推测说,按照《价格法》规定,做出经济处罚的依据主要是认定企业因达成价格联盟而获得的非法所得。认定违法所得的额度,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工作,这个过程比较费时、耗力,很难在半个月内完成,这可能是国家发改委没有做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原因。

    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等。如果有上述行为,轻则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盲点

    企业受罚有法可依

    制裁协会尚有空白

    《反垄断法》即将提请人大立法审议

    湖北律师王向阳认为,方便面涨价等垄断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对这种协调一致的价格联盟的反市场性,目前缺乏有力的反垄断法是其根本原因。如在美国有谢尔曼法(反垄断法案之一),其中对价格联盟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追究。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法律存在处罚过轻、制裁和威慑价格联盟力量不足的问题。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参与价格联盟的企业都应该受罚,但是对于“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这样起到穿针引线作用的协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我国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

    邱宝昌则透露,我国的《反垄断法》马上就要进入人大立法审议的程序,建议《反垄断法》加入对参与组织价格联盟的“协会”的处罚办法,如可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违法的协会将根据民政部社团登记办法给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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