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超市因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即无QS)产品,受到了质监部门的严厉处罚。
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监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某大型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销的茶叶、蜜饯、米酒等10种食品的包装上无标注QS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封。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立案调查,证实上述涉及7个生产厂家的这10种食品,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由于该超市在执法人员检查的当天,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追回了部分已售出的无证产品,并主动将其他待售的无QS食品撤下柜台,主动消除、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因而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为此,漳州市质量技监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超市销售无QS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38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