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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香槟”名称 比利时一啤酒厂遭指控

时间:2007/6/8 16:55:42 来源:华夏酒报

    比利时一家啤酒厂受香槟酒工艺的启发,生产出一种“香槟啤酒”(champagnebier),并在新产品上使用了“BrutReserve”(干型)、“LapremièrebièreBRUTaumonde”(世界上最好的干型啤酒)、“Bièreblondeàlaméthodetraditionnelle”(传统方法制啤酒)及“Reims-France”(法国兰斯)等字样,结果被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CIVC)和香槟厂商VeuveCliquotPonsardin一纸诉状告到比利时法院。

    由于“香槟”(champagne)是受保护的欧盟原产地名称,法院明确裁定禁止比利时公司使用香槟、传统方法及法国兰斯等字样。而对于广告中使用“BrutReserve”,比利时啤酒厂认为,他们并没有将自己的产品同香槟酒进行比较,因此不适用欧盟有关欺骗性和比较性广告的相关法令。由于比利时上诉法院认为这两项欧盟法令在适用时有不明确之处,于是上诉到欧洲法院请求其予以解释。按照欧盟法律体系,欧洲法院只对欧盟法律在适用中出现的争议或不明确之处进行判断和解释,而不对具体案件进行判决。

    2007年4月19日,欧洲法院应比利时上诉法院要求,在判决中对欧盟84/450/CEE和97/55/CE两项法令做出详细解释。欧洲法院对比较性广告做了宽泛的定义并认为:享有原产地名称和不享有原产地名称产品之间的比较性广告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合法,即广告发布者客观地体现自己产品与原产地名称产品的明显特点,而无论目的或结果,都不能非法从他人原产地名称中获得利益。

    目前比利时公司使用“brut”一词是否构成比较性广告,还须等待比利时上诉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可见,任何妄想借用他人声誉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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