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人们关注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昨日,省卫生厅出台《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对医药企业列入黑名单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实施》规定,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两年内(从生效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销售的相关产品。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列入“黑名单”的药企,《办法》给予了充分的申辩机会。
按照要求,省卫生厅在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种方式
可列入“黑名单”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反贪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商业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的。
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
设区市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查处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并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认定,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查处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并经过省卫生厅审核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