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簋街餐饮连锁企业晓林火锅店,因不服东城工商分局对其在招牌醒目位置使用“香辣诱惑”标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处理结果,提起诉讼,昨天(10日)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
在法庭上,晓林火锅店在招牌上使用“香辣诱惑”字样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与是否应处以罚款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原告方晓林火锅店的律师介绍,这是北京法院中服务类商标涉及质量表达正当使用的第一个案例。
被告方东城工商分局表示,晓林火锅店在门头广告等醒目位置使用的“香辣诱惑”字样,与北京竞天杰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根据《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侵权;考虑到其危害程度,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每家涉及侵权的分店1万元的最低限度罚款也是恰当的。
原告方晓林火锅店则不承认这是侵权行为。他们认为,“香辣诱惑”四个字作为广告牌匾使用,是正当使用,法律规定一些商标社会公众是可以使用的,晓林将“香辣诱惑”使用在服务类的门店上,正是用来表达其餐厅菜品服务特点的;餐馆将自己的店名商标“晓林”放在了最突出位置,“香辣诱惑”只是放在侧面而且是用来表达其含义的,不构成侵权。
晓林还举证说,“香辣诱惑”的商标已在今年被转让,说明注册方北京竞天杰商贸有限公司并不重视该商标,因此更不应对晓林进行处罚。东城工商分局透露说,该商标是北京竞天杰商贸有限公司在1月份转让给“麻辣诱惑”餐饮企业的,该公司正是“麻辣诱惑”的最大股东,说明注册方对该商标非常重视。(实习记者 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