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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超期送人致人损害

时间:2007/4/30 16:29:04 来源:大众报业
以案说法
  费县居民李某,其儿女给她买了许多营养品,由于存放时间过长,有些已经过了保质期,李某觉得扔了怪可惜。2006年12月25日,她就把一部分奶粉送给了邻居王某。谁知过了两天,王某的孙子小明吃了李某送的奶粉后,感觉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医院治疗,住院10多天,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王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等,李某认为自己是一片好心才将奶粉送给王某的,拒绝王某的要求。无奈,王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2500元。
  经过法院调解,李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王某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医疗费2000元。
  法律分析:本案系一起因将过期食品赠与他人,造成他人损害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所谓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将奶粉送给邻居王某属于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赠与人明知奶粉时间已经存放了很长时间,有的已经过了保质期,却不告知受赠人王某,还让他们食用,致使王某的孙子住进了医疗。李某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李某应对赠与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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