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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严重违法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时间:2007/4/17 10:17:56 来源:中国医药报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5月1日执行。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办法》和《标准》,严把药品广告准入关。对严重违法广告,可由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运用好广告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审批的广告要及时备案,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贯彻《办法》和《标准》,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做好药品广告复审和公众警示工作;要加强《办法》和《标准》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层药品广告监督人员的指导,切实提高药品广告审批监督队伍的工作水平。

  通知指出,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对发布药品广告要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代理机构,应是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如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未设办事机构的,则应由该进口药品境内总经销机构凭其生产企业委托书原件,向其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核实违法事实,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要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对拒不改正,或屡改屡犯的,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区域内销售,并责令在原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通知明确,新修订的《办法》和《标准》执行后,2007年5月1日前审批的广告在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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