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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农产品出口竞争分析

时间:2007/4/2 11:43:51 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WTO《农业协定》中所涉及的3大支柱(议题)包括市场准人、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其中出口竞争所带来的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扭曲作用最大,因为各成员国就其中的相关内容并没有达成非常明确的减让措施。另外,印度又是WTO的创始国之一,在理解和执行WTO的有关规则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所以,对印度的农产品出口竞争进行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印度关于农产品出口竞争的承诺及实际的执行情况


印度承诺不对农产品的出口提供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只是按照《农业协定》中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来对农产品的国际运输成本和运费进行了补贴。即主要对水果、蔬菜和花卉等产品进行了运输成本补贴。不过印度在加入WTO承诺中也保留了在实施期内诉诸补贴(现金补偿性的支持)的权利。至于国营贸易企业和出口信贷等问题,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承诺,一些基本情况会在后面加以论述。


(一)印度对水果、蔬菜、花卉和禽类等产品的运输成本补贴


印度的运输成本补贴计划主要由农业和加工品出口发展局来实施。按照规定,最高的补贴金额限定在离岸价格(F.O.B)总值的10%,或运输成本的25%。在2002—2004年,空运的补贴率按照目的地的不同,园艺产品从每千克6~22卢比(1卢比约合0.1767人民币)不等,花卉产品从每千克9~34卢比不等,禽类产品则是每千克6卢比。海运的补贴标准是,新鲜或冷冻的水果、蔬菜和禽类产品在每千克3卢比(中东和东南亚市场)和8卢比(北美和南美市场)之间。其他产品的补贴率相对来说更低一些。表1列出的就是对5种产品的空运进行出口补贴的数量和金额情况。


印度对出口小麦和大米的运输补贴是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数量非常少,而且到2003年就废除该项计划了,所以这部分对出口补贴的影响相对而言十分有限。


具体情况是,2001年10月印度政府决定对出口的小麦进行价格补贴(起初是每吨补贴86美元),同时还对大米的出口进行了类似的补贴,这些补贴有效地促进了出口。但是这种做法与《农业协定》中规定的“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为出口而销售或处理非商业性农产品库存,价格低于向国内市场中同类产品购买者收取的可比价格”相抵触,所以政府就改变了做法,来对出口商的运输和营销成本进行补偿,从而符合了规定。随着出口的增加,库存的下降,政府开始逐渐削减了运输成本的补贴,最后该项计划到2003年8月终止了。同时印度也对国内农产品和加工晶的运输进行了相应的补贴。


(二)印度国营贸易企业情况


根据WTO的通报,印度同意给予国营贸易企业出口部分农产品相应的特权,目的是防止价格波动,保证国内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减少出口营销成本。国营贸易企业所占的出口比重也在不断上升,从1996/97年度商品出口的2.9%增加到2000/01年度的5.3%(Based on WTO document G/STR/N/7/IND,80ctober 2001)。


目前印度最大的国营贸易企业就是印度食品公司(PCI),它在粮食和部分农产品的贸易上具有垄断的优势,并通过最低支持价格来保证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过这会使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在粮食进口上不能享有充分平等的竞争机会。此外,FCI也并没有按照商业惯例来运行,并以“粮食补贴”为借口来掩盖其成本。随着粮食的进口数量限制的取消,许多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口粮食,在这一前提下,FCI的经营可能会更加与WTO的规则相违背,并且导致了国内粮食储备过多,增加了成本。所以当前对印度来说,最好的选择就是尽早地采取措施,以便使国营贸易企业能够更好地符合WTO的规则要求(当然这会遭到FCI有关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不过从全民族利益的角度来看,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重新构建粮食安全网,特别是公共分配系统(从粮食安全角度来考虑),在农村发动就业保证计划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等,这些措施无疑会更加有效地对贫困人口提供收入支持。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国营贸易企业,如国家贸易公司、矿石和金属贸易公司、印度国家农业合作营销联盟以及一些产品局(如咖啡局)等,也面临着重新调整以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三)印度出口竞争其他方面的执行情况


这里介绍的内容主要涉及了印度的出口禁止和出口限制、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出口信贷和出口纪律的情况。严格来说,这些内容在出口竞争中所占的地位以及所起到的政策效果远远没有出口补贴重要,不过还是有必要对这些基本情况进行一下了解。


1.出口禁止和限制印度对一系列产品采取了禁止出口的措施,包括野生动物、鸟类、牛脂、木材和牛肉等产品。近年来关于禁止出口的产品又有所增加,像鹿茸、孔雀毛的手工制品、贝壳以及另外29类产品等都被列人了禁止出口的范畴。同时按照联合国安全委员会的决议,印度又对出口到伊拉克和利比亚的部分产品实行了禁止,并解除了对斐济的贸易禁运。另外许多产品的出口受到限制,只有领取到许可证后才可允许出口,许可证由外贸总理事会来签发。受到出口限制的产品主要有牛、骆驼、肥料、谷类、花生油和豆类。此外,还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实行出口配额,主要有洋葱、婴儿奶、纯牛奶、黄油(除非作为品牌出口,包装重量不得超过5kg)、小麦及其制品、粗粮、海藻和棉纱,并取消了食糖和奶粉的出口配额。


2.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Free-trade zones)的情况印度通过建立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s,EPZs),出口导向单位(export oriented units,EOUs)和经济特区(special-economic zones,SEZs)等自由贸易区来鼓励出口,其中EPZs最早建立于1965年。以上3种自由贸易区(除了EOUs)能够以较低的利率来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包括土地、电力、水力、通讯设施等。为了鼓励农产品出口,发展农村经济,政府还在2001年建立了农业出口区(由各邦进行管理),从事农产品及加工晶的生产。EOUs最早成立于1981年,其作用大体上跟EPZs相同。截止到2001年3月,全国已经有1536家EOUs,主要进行纺织品、粮食加工品、电力、化工等产品的出口。EOUs的出口额在稳步上升,从1997/98年度的1028亿卢比上升到2000/01年度的1590亿卢比(大概占出口总额的8%左右)。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尽管政府一直在积极实施各种鼓励出口的计划,但实践证明这些计划在增加出口方面的成绩并不是令人十分满意。EPZs的出口绝对值从1997/98年度的482亿卢比增加到2000/01年度的860亿卢比,但是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从3.7%上升到4.2%。出口增加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一些少数EPZs由于占有基础设施和地域上的优势,从而在整个EPZs中的地位非常突出,其出口几乎占据了EPZs的全部,余下的大部分EPZs的地位就相对较弱了。


印度出口信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与国内银行。按照规定,国内银行每年要把其贷款总额的12%用于出口信贷资金的提供。出口信贷资金既可以以卢比来提供,又可以以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来提供。卢比的具体利率由印度储备银行(RBI)来确定,目的是要缓解出口融资所带来的成本压力;外币则按照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利率来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就可以十分自由地以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来选择卢比或外币作为出口信贷的资金。从实际情况来看,截止到2001年5月4日,卢比的借贷年利率一般在10%-13%之间,随后在此基础上又降低了1.5个百分点。印度的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计划由出口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来实施,其主要职责就是为出口商提供保险以避免发生无法预料到的风险。


3.在出口纪律方面,印度对两大类产品采取了不同的对待方法一类是传统的如茶叶、咖啡、香料、烟草、油饼粉、动物皮、黄麻、鱼类、水果和蔬菜等产品,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它们的出口是受到出口税和其他措施的严格限制的,但是到了80年代,政府又开始逐渐放松管制,并取消出口税来鼓励出口。特别是1991年贸易自由化改革以后,这些产品的出口就更加自由和简便了。另一类是产量较大并且与就业和国内消费相关的产品,包括主要的粮食、豆类、食糖、油子和棉花等。这些产品的出口主要由国营贸易企业所掌握,主要目的是在短缺时能够保证国内市场的供给。不过近年来的进出口政策也逐渐地放松了这些产品的出口,使得更多的出口商都能够参与出口。


(四)问题:印度关子出口补贴的困境


前面提到,目前印度国内谷类的存量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最低库存缓冲标准的4倍以上,对这些剩余农产品的管理就成了出口贸易的瓶颈。若在开放的市场上出售这些粮食,会导致价格的大幅下降,在短期内可能会使消费者受益,但是在长期会对产量的增长和粮食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同理,若通过直接补贴而来出口这些粮食的话,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印度没有出口补贴承诺,而且将来任何形式的直接出口补贴都会与《农业协定》的要求相悖。补与不补都不能解决问题,所以,这正是印度所面对的两难困境。


二、印度关于出口竞争的谈判立场及中国的借鉴


(一)印度的谈判立场


总体上看,印度的谈判立场表现在:完全取消出口补贴、只有粮食净进口国和最不发达国家才有资格实行出口信贷措施、粮食援助的管理必须要多边化、终止国营贸易企业的出口垄断地位。


具体来说,在新一轮谈判进行过程中,关于预算支出和出口数量的出口补贴削减承诺,印度的观点认为,在5年内应至少削减最终约束水平的50%,剩下的补贴要在9年内完全削减。同时在执行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灵活性,如更长的执行期限,允许补贴在不同类别的农产品间转移等。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期应该在10-12年,在这段时间内,应继续享有《农业协定》第9.1(d)&(e)项下的运输和营销成本补贴的权利。并要求发达成员完全取消出口补贴,尤其是欧盟(特别是奶产品)和东欧国家。如果该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则发达成员应该对出口补贴进行分类减让,而不是进行一揽子减让。


在执行期内,未用完的出口补贴不应该滚动使用。应该把发达国家实施的所有形式的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价格打折、保险计划等都纳入到出口补贴的范围内加以减让,并按照出口补贴的纪律加以约束。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况,现存的《农业协定》第9条第4款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应该继续实施下去。第13条c款中“对完全符合本协定第五部分的规定并已反映在每一成员减让表中的出口补贴”的保护条款应该立刻废除。


继续维持发展中国家现有的出口竞争豁免,并允许补贴在不同类别的农产品间转移,直到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竞争达到一定水平后(相关产品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3.25%),再进行取消。不管何种方式的出口信贷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都要扩展到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国。要建立一个国际粮食储备系统以便应付发展中国家可能出现的各种严重危机。发展中国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的出口额若低于世界贸易的5%,则应该免于纪律约束。还要允许发展中国家使用出口限制和出口税来维持粮食安全以及其他商业和营销性的政策目标。


另外,印度还提交了一份关于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保险计划的规则和纪律的草案,其中包括最长还款期限、最低利率标准等内容。


(二)中国在贸易谈判中的立场借鉴


通过上述对印度出口竞争和谈判立场的简单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中国在实际谈判中的立场与印度的应该基本一致。即要求发达国家完全取消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并把出口信贷纳入到出口补贴的范围内加以削减,并继续采取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具体来说,在WTO农业委员会举行的出口竞争谈判中,中国政府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方针,倡导大力削减的观点,推动贸易自由化,树立改革开放的国际形象。所以中国的谈判立场简单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取消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


(2)将出口信贷纳入出口补贴的范围,进行削减。停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官方出口信贷,促使出口信贷完全按商业规则进行运作。同时还要限定出口信贷期限的长度,限制政府出口信贷的预算支出,并对发展中国家的信贷提供给予差别待遇。


(3)严格按照《粮食援助公约》(FAC)的规定执行国际粮食援助计划,明确粮食援助只能以实物捐赠的方式进行。


(4)将出口信贷和粮食援助纳人WTO通报制度,实行公开、透明的管理。


(5)继续对发展中成员实施特殊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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