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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商标侵权案”以“中粮”胜诉告终

时间:2007/3/5 13:32:16 来源:信息时报

     “中粮长城”和“嘉裕长城”持续了两年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宣判: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侵权产品,并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余万元;同时,涉及此案的侵权生产厂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也受到了相应的制裁。

     中粮长城表示将维权到底

     对于生产厂商也列位于被告之列的原因,中粮集团代表律师章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中明文规定,在明知的情况下,包括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各环节在内的所有侵权人都需要承担责任。今后在打击侵权经营的行动中,我们将针对‘长城’葡萄酒侵权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改革环节的不法经营者给与严厉打击,将维权进行到底。”

     据了解,中粮集团从推出中国第一瓶干白葡萄酒开始,就开始使用“长城商标”。经过中粮集团几十年的大量投入和苦心经营,“长城”葡萄酒不仅成就了中国市场产销量连续多年稳居首位,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葡萄酒市场第一品牌,同时也成功的展开了其国际化战略,顺利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葡萄酒独家供应商。在中粮集团的不断努力下,“长城”葡萄酒不仅被评为“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更在多次国际评酒会中屡获金奖,成为消费者喜爱和信任的品牌。

     “长城是几代中粮人心血的结晶,我们珍视品牌信誉和企业信誉,而保护品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今后,我们会使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渠道,见一瓶查一瓶,查到一个告一个,决不允许有任何企业或个人玷污‘长城’的品牌,决不允许‘伪长城’危害消费者的利益。”中粮集团有关负责人表示。

     中粮集团代表律师章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下,一切损害消费者权益、搅乱企业公平竞争秩序、危害国家对外竞争力和国际信誉的犯罪,法律将会毫不手软的是以重罚。搭载名牌之便车,利用消费者对知名品牌的信任,以羊头之名,卖狗肉之实,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专家表示“搭名牌便车”将逐渐消失

     据了解,这宗商标侵权案是我国近年来标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经过历时两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严谨审慎的审理,认定嘉裕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案的判决不仅仅意味着中国经济法律日益健全,对“搭便车”、“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施以更大的打击力度,更从另一个侧面看到大型国有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中粮通过法律手段成功捍卫了其中国葡萄酒第一品牌——“长城”葡萄酒的尊严和根本利益,在维护了国有知识产权,保护了国有资产不被侵犯的同时,也维护了“长城”忠实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而这种看法亦得到了广东某著名知识产权专家的认同,他分析说:“出现‘搭名牌便车’,侵犯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所有名牌会遇到的问题。随着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环境的日益完善,随着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品牌意识的日益加强,这种现象必然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逐渐消失。”(2006年09月05日报道)

     ■事件回顾

     1974年,中粮集团合法注册“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在多年的使用和经营下,成为世界500强企业旗下驰名品牌。2004年11月被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1999年5月21日,嘉裕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2001年商标局经初审后将“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进行3个月的公告。公告期最后一天,中粮集团提出异议,被告申请的商标未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粮集团发现嘉裕公司和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并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

     2004年9月,中粮集团将嘉裕公司与南昌开心公司及其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提出高达1亿元的索赔额。

     2005年4月20日,“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结果出来。北京市高院宣判,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并在10日内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2.7479万元人民币。嘉裕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长城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宣判。(余永坚 李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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