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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加强食品市场管理 经销商档案至少保留2年

时间:2007/1/31 15:15:54 来源:商务部
    1月30日,商务部公布2007年1号令,确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强调继续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大力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完善五项市场管理制度 

    商务部称,凡是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届时都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鼓励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针对当前许多食品加工场所不透明的现状,商务部在《办法》中要求,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商务部还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并要求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以防止交叉污染。 

    2007年5月1日以后,食品市场如果没有按照要求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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