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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陕西苹果”最高罚3万元

时间:2006/12/10 10:38:52 来源:华商报

  陕西苹果、临潼石榴、延安酸枣等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我省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从今日起,《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省政府规章。其中规定,“陕西苹果”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志不得冒用,对假冒者最高可罚款3万元。 我省13产品

  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目前,我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有陕西苹果、西凤酒、蓝田玉、韩城大红袍花椒、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紫阳富硒茶、太白酒、平利绞股蓝、商洛丹参、延安酸枣、洋县黑米、延川红枣、临潼石榴等13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世界通行的国际品牌保护制度,是《TRIPs协定》保护的七类知识产权之一。按照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产品在本国未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则不能要求在其他成员国内获得此项保护。因此,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起到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不得冒用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陕西苹果”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后,2005年就为全省果农增加新增收入40亿元人民币,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果品出口创汇、招商引资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无论在生产、加工、出口等方面都可以得到国家政策支持和保护,极大推进了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采取冒用或使用近似专用标志等手段销售假冒产品,严重侵害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却未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今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保护和监督”一章中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更多产品

  将列入地理标志保护

  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制定省级地理标志保护办法的省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地理标志保护是培育中国世界品牌的最有效措施。”据了解,除了已经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13种产品外,陕西省质监局还将继续推动我省其他产品列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记者 狄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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