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周期长,从生产到供应环节多,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难度较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要进一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而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的管理者,也有义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