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深圳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新一佳”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A·Best”英文商标三个商标专用权,并对其商标在全国十几个省进行了宣传,在六十多家直营店加以使用,三个注册商标在国内已有相当的知名度。重庆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一佳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新一佳”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在其商场经营中突出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商誉。
此外,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科华公司)明知被告重庆新一佳公司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还将以深圳“新一佳”名义进行大肆宣传的中华广场负一楼至负三楼出租给重庆新一佳公司作为超市经营,并将中华广场外墙上印有“新一佳”文字的广告牌位提供给重庆新一佳公司使用,重庆科华公司的行为对重庆新一佳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属于损害了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又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庆新一佳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驳回深圳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请求确认“新一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请。
法院判决重庆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新一佳”文字作为其公司字号,并于此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公司登记行政主管机关办理该公司字号变更手续,在媒体上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深圳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