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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互联网上非法售烟网络

时间:2006/9/11 8:59:31 来源:网友

    根据中科院互联网发展中心《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调查报告》,中国已有2500万人进行网上购物。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给商业流通领域带来了一场革命。随着烟草打击制假窝点、售假网络的力度不断加大,专卖管理触角的不断延伸,部分制假、售假分子为了降低打击和中间环节带来的风险,开始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加隐蔽地从事违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这给专卖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上购物就是利用互联网直接出售或者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交易双方从洽谈签约到支付交货等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上的购物界面来完成的,有很强的保密性。货物送达则由快递公司来完成。一般来说网上物品经营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电子商店,即卖家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对买家提供服务;另一种是电子商场,作为电子商场的网站往往拥有许多不同的商品提供商,他们集中在某个网站上,买家可以在这个网站上购买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主要是指后一种网络商店。
 
    笔者注意到一些国内较大且较知名的购物网站,如阿里巴巴、易趣购物,只要在网站的搜索栏中输入“卷烟”或“烟草”,马上就会出现少则几百条多则千余条关于香烟或烟草的产品。其中的情况令人感到震惊:网站上待售的卷烟从国内的多种名烟到美国、英国、日本等外烟,从白壳中华到黑三五,从军需特供到出口转内销,从烟叶到有包装的烟丝……价格上低至白壳中华95/条、红三五75/条、红、白、绿三种万宝路均80/条等等,利润均高得惊人。其中网上经营范围涉及北京、天津、黑龙江、浙江、四川、广州、上海、云南、福建、江苏等十余个省、市、直辖市。一些网上商店的设计、宣传等也极尽所能,甚而有在精美的照片下打出:“买3条以上可免邮资……”的;更有写“根据政府规定,本店不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等极具欺骗性和诱惑力的口号。
 
    笔者于4月18日根据“淘宝网”网站上的联系电话和其中一个注册地址为江苏南京的“专卖军需特供卷烟”的网络商店经营者进行了联系。笔者佯装对他要出售的香烟表示很有兴趣,并打算订一条“军内特供红星贡品香烟”,网站标价为160/条。他在电话里说:“如果订五条可以免邮资。”一再保证绝对正宗,货到付款。并说他已经卖出几十批了,而且通过快递公司送达只要两三天。我看了他的销售记录:他已在网上销售香烟50多次,而且留言反映良好。当笔者问他店怎么会进得到这么多的“军供烟”,有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时,他开始有些不耐烦了,说:“你想好了再用QQ联系我吧。”随即挂断了电话。依笔者的推算,这个网上商店近6个月来交易成功50笔,按平均每次两条计算,这几个月就卖出了100条烟。按每条平均利润50元计,则已获利5000元。而且不需要任何的附加费用。而这还只是在网站上星级较低的经营者的情况,星级较高的从交易次数来看甚至有数百次(注:在网站上的这些商店根据销售成功次数和反映情况也有低级到高级之分)。
 
    据笔者多次调查了解,这些网上烟店的注册时间多数在2005年后。而会通过互联网购买这些非法烟草制品的也多为年龄16-25岁以下的年轻消费群体。他们为了追求时尚、彰显个性,大多购买一些市场上没有的香烟或是相对便宜的“高档香烟”。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这个更加隐蔽的进货渠道的售假者。
 
    互联网上的违法情况还远不止于成品卷烟,在“阿里巴巴”网站,笔者还查到了许多出售制假原料的信息,从云南的烟叶到晒烟、烟梗等等。甚至在打假重地——该省的云霄县,一批发部(云胜烟行批发部,负责人:王志华、地址:云霄城关,电话号码为:13960128187)还打出了长期供应中华、芙蓉王、苏烟、南京香烟等的“招商广告”,并标明了价格:盖中华110/条、软中华125/条、盖芙蓉王75/条、三五50/条。甚至在公司简介中说明:公司员工11—50人,年营业额10—30万,月产量500箱等详细信息。而这条“招商广告”是在06年4月14日发布的,正是省局召开表彰打假会议的第二天。不想,这种新的售假方式正在悄悄出现。
 
    我们常说专卖管理要端窝点、清市场,打网络。但是在对于互联网上的售假网络,提供售假平台的网站,在网站商店里的售假者,如何查实到人、查处到点,又如何定性、如何处罚呢?
 
    笔者有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在这些网站上都有一些如法律声明、公告这样的页面。如“阿里巴巴”的法律声明是这样写的:“本网站上关于阿里巴巴会员或他们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讯等)的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阿里巴巴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责任。”而“易趣购物”则将烟草列入了“禁售商品”公告中。是不是仅仅一个声明或公告就可以不对它提供的信息服务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一个网站的管理者是有责任对进入该网站的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的,同时也有权力限制或删除非法的信息。也就是说这几个网络销售卷烟的网站并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于在互联网的售假、贩私烟店的经营者及经营信息,笔者认为,前期可以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购物网站的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因为在这些网站的服务器中都详细保留着每个注册会员的电话号码、银行帐号、收货地址、每次的购货时间、数量、品种、送达方式以及留言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违法分子的立案处罚取得重要的证据。由于网络上违法分子的信息传播渠道较快,很容易打草惊蛇。待取得证据后则需要各地的烟草专卖部门相互配合、跟踪调查、摸清窝点后予以查处。
 
    人们常说网络无国界,网络时代的到来的确给我们的工作、生活诸多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新形式下卷烟制假售假活动也相应的发生新的变化。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跨地区销售非法烟草制品活动日益猖獗,影响面逐渐扩大。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但我认为,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之外,还应完善相关的的法律、法规,以更有效的适应新的执法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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