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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实行备案制 防止假酒流入市场

时间:2006/7/17 14:01:16 来源:天津日报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于2006年7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执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实施备案登记的对象为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涵盖了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等各个种类的酒产品。管理范围是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零售、储存企业。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不受办法规范。此外,办法仅规范上述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并且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标识,对未执行者规定了相关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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